中新網8月30日電 據馬來西亞《星洲日報》報道,馬華紀律委員會是以12個理由,一致決定向馬華會長理事會建議,開除涉及性愛光盤事件的署理總會長蔡細歷的黨籍。
會長理事會宣布開除蔡細歷時,并沒有交代紀會委是基于什么向會長理事會做出開除蔡細歷的建議。
紀委會的12個理由包括性愛光盤女子不是蔡細歷妻子、光盤已在全馬分發(fā)、蔡細歷把責任歸咎于偷拍者、辭職后繼續(xù)擔任國會議員、通奸比賭博更壞,以及公眾人物要有公眾風范等。
在外界對馬華會長理事會開除蔡細歷黨籍議論紛紛之際,馬華總部周五(8月28日)在馬華網頁公布馬華紀委會報告的重點摘要。
根據紀委會報告重點摘要指出,馬華在1998年基于加埔路4里支會主席陳學璋及副主席在黨所開賭而開除他們的黨籍。
報告說:“大馬華裔民眾深受儒家傳統(tǒng)道德觀念影響,華裔如何看待非法聚賭與通奸?當然兩者都是壞事,何者更壞?”
報告指出,紀委會認同華裔民俗習慣,眾所周知,賭博,尤其是小賭在華人新年是傳統(tǒng)(紀委會不是認同或鼓勵賭博),但通奸并沒有受到華社的認同。
它表示,蔡細歷說他犯上的唯一錯誤是他承認,“他用同一間酒店,同一間房間”,這意味他承認其婚外情在被人拍攝之前已經有一段日子。
“不過,蔡細歷將一切責任歸咎于拍攝他的人,實際上,如果他展現公眾人物應有的品德,偷拍者又能夠做什么?如果蔡細歷不在同一間酒店,同一間房間與女友性交,偷拍者又如何得逞!
綜合各項理由,紀委會結論出蔡細歷的行為已經損及黨的形象和聲譽,并將影響政府,而一致向會長理事會建議開除其黨籍。
紀委會也提出24項論證,針對蔡細歷通過其代表律師在7月22、29及31日致函要求紀委會撤銷投訴的5大理由一一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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