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26日電 臺灣《中華日報》26日發(fā)表社論說,陳水扁出庭一腳踢翻十八人供詞的手段,既未見于法條明訂,這就是在“造法”,他是何許人?有這等權(quán)力?扁推翻所有當事人的供訴,癥結(jié)在這些人供出他涉犯罪事證,更有人要求和扁、珍公開在法庭對質(zhì)。他自知難逃法網(wǎng),有如賭徒輸錢掀桌,指稱賭博規(guī)則對他不公,要照他的方法重新再賭。如是行徑,和下三爛沒兩樣了。
社論摘錄如下:
陳水扁連日出庭應訊,因曾“禁食”,神情難免有些憔悴,但不改詞鋒如刃、爆料狠批本色,其于欲回避處,聲若蚊蚋,氣若游絲;其于欲攻擊時,聲如洪鐘,慷慨激昂。依照他的說法,凡不挺他的人,不分藍綠,包括馬英九、李登輝、蔡英文、特偵組檢察官乃至審判長,“都連手要把我關到死”。
不愧律師出身,陳水扁在自我抗辯過程中,左右開弓,批司法扯政治,最令人訝異的,莫過于昨天出庭時,其律師團準備了多達一百四十六頁的資料,對特偵組偵訊而列為被告或證人的十八人(包括他自己)所做的十七項供訴,全部推翻,指為不具證據(jù)力,企圖撇掉所有不利他的證詞。
陳水扁的論點是:檢察官偵訊被告(或證人)時,固然有律師在場,但沒有扁或其代表在場對質(zhì)或詰問,因此認為檢方與被告(或證人)有串證的可能。至于他自己接受檢察官偵訊的部分筆錄,其推翻理由是“筆錄內(nèi)容不能成為證據(jù)”。
依陳水扁邏輯,余政憲、蔡銘哲、辜仲諒、馬永成、林德訓、陳鎮(zhèn)慧、李界木等人,不論偵訊時說了什么,一律無效,甚至連妻子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兒媳黃睿靚供詞,都沒有證據(jù)力。陳水扁否定了這些人的供詞,等于否定了特偵組偵訊效力,一切要依照他設定的方式,凡有偵訊須有扁方代表在場。
此說一出,法界莫不震驚,因為,依照臺灣現(xiàn)行“刑事訟訴法”規(guī)定,檢察官偵訊時只要有被告律師在場,以保護被告權(quán)益即可;其他當事人,包括同案被告、關系人、證人律師,并無亦須同時在場的規(guī)定。
眾所周知,檢察官偵訊時不得公開,也常采“秘密偵訊”,這是“突破心防”慣有的方式。被偵訊者固然有可能說謊,為求證其真實性,檢察官必須搜證調(diào)查,必要時會讓被告對質(zhì)。但在偵訊過程中,如公開到同案被告律師都必須在場,在“罪刑法定主義”下,檢察官怎能掌握犯罪嫌疑人涉犯證據(jù)?
若以扁的論點反詰扁,那么,檢察官偵訊(或就訊)扁案時,應就吳淑珍、陳致中在偵訊時提到的人,都要其本人或代表在場。如偵訊南港展覽館案,余政憲、蔡銘哲、郭詮慶應在場;偵訊洗錢案,被扁、珍指有“政治獻金”的企業(yè)家,也全應到場,否則,檢察官和扁家人不也可能“串證”?
被告的供詞、證人的證詞是否真確,檢察官自會調(diào)查。法官閱覽起訴書后,若有疑問,還可將兩造傳到法庭對質(zhì)或交叉詰問。陳水扁一腳踢翻十八人供詞的手段,既未見于法條明訂,這就是在“造法”,他是何許人?有這等權(quán)力?
社會皆知,包括陳水扁在內(nèi)的十八人,偵訊后都在筆錄上簽了名,過程且有錄音錄像,何來“串證”之說?何況,他們不是在檢方偵訊就是在院方庭審時認罪或認錯,多數(shù)人還向社會公開道歉。筆錄若有假,他們?yōu)楹尾豢棺h?
陳水扁推翻所有當事人的供訴,癥結(jié)在這些人供出他涉犯罪事證,更有人要求和扁、珍公開在法庭對質(zhì)。他自知難逃法網(wǎng),有如賭徒輸錢掀桌,指稱賭博規(guī)則對他不公,要照他的方法重新再賭。如是行徑,和下三爛沒兩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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