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24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今日刊文說,陳水扁家族弊案開庭前夕,陳水扁這方綿密出招,不但二度禁食、律師團還公布辜仲諒、陳鎮(zhèn)慧等人偵訊錄音光盤,質疑證人供述的證據(jù)能力,意圖救扁的訴訟策略昭然若揭。
原文摘錄如下:
律師團眾多的指控,可說熱鬧有余,達不到實際成效。就質疑證人偵訊光盤內容部分,或許確有瑕疵,但證人陳述,并非逐字逐句陳述,只要筆錄記載,未違背陳述者的真意,同樣具有證據(jù)能力。
外界認為,扁律師團的策略仿效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有關證人吳麗洳偵訊內容和筆錄記載不實的情況。但兩案根本無法模擬,馬英九律師在質疑吳麗洳筆錄記載不實同時,吳本人也出面指摘筆錄記載違背其真意,經(jīng)勘驗光盤后,才為合議庭更正證人筆錄,采為有利證據(jù)。
換句話說,律師要以證人供述記載不實作為辯護策略,最重要就是當事人出面,做相同的攻擊和指述。
扁案中辜仲諒、辜成允兩人,迄今未就扁律師團的質疑,提出相同的說法,也未否認筆錄不合供述真意,或指稱遭威脅、利誘,筆錄非出于任意性。陳鎮(zhèn)慧、李界本則是就特偵組的偵查和起訴犯罪事實,全部向法院做認罪供述,并記明筆錄,因此攻擊兩人的偵訊,毫無意義。
縱使當庭勘驗偵訊光盤,確認律師的質疑為真,但相關證人如果在詰問時,除非要冒不利于己,或舍棄認罪換取重判的風險,一旦依舊做出同偵查中甚至不利扁的供述,陳水扁根本無法在訴訟中獲取有利的證述,因為證人到庭對質詰問的證詞,比原偵訊內容更可采為證據(jù),這正是刑事訴訟采交互詰問的真諦。
從律師團聲請交付扁案偵訊全部二百九十一片光盤、八十一卷錄音帶的策略來看,顯然是把勘驗光盤或錄音帶做為主軸,除非能發(fā)現(xiàn)讓檢方一槍斃命的事證,否則逐一勘驗光盤,只是焦土政策,徒然毀損證人和其它被告的社會形象,完全無助陳水扁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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