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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核準6罪犯死刑
2010年06月24日 15:17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中新網(wǎng)6月24日電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對這四起案件的制造毒品罪犯夏志軍、何平全,走私、運輸毒品罪犯王正元、朱玉峰,販賣、制造毒品罪犯劉巍,販賣毒品罪犯李德忠等6名罪犯依法核準死刑。

  下面是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情和判決情況:

  夏志軍、何平全等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志軍,男,漢族,1978年3月4日出生,無業(yè)。2001年3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15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何平全,男,漢族,1984年6月1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徐祥平,男,漢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農民。1994年5月因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8月刑滿釋放。

  被告人楊翠彬,男,漢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何方明,男,漢族,1974年6月8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陳勇,男,漢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游超,男,漢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農民。2001年3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10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王平,男,漢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農民。

  2007年三四月間,被告人夏志軍與何平全預謀制造氯胺酮,夏介紹何向四川省成都市鑫新科化工儀器有限公司業(yè)務主管被告人王平購買制毒所需設備和原料。同年4月底,何平全找王平購得制毒設備和原料,利用夏志軍提供的羥亞胺和傳授的工藝流程,雇請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陳勇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龍王鎮(zhèn)自己家中制造氯胺酮約20千克。

  同年5月上旬,被告人何平全找被告人王平購得制毒原料,利用被告人夏志軍提供的羥亞胺,雇請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福洪鄉(xiāng)楊翠彬家中制造氯胺酮約20千克。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何平全找王平購得制毒原料,利用被告人夏志軍提供的羥亞胺,雇請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及夏志軍介紹的被告人游超及張波(已另案判刑)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龍王鎮(zhèn)何方明家中制造氯胺酮37.138千克。夏志軍與何平全將這些毒品運至何的暫住地藏匿,后被查獲。

  同年5月下旬,被告人何平全與徐祥平租賃了成都市成華區(qū)龍?zhí)多l(xiāng)的一處廠房。何平全從王平處購得制毒設備和原料后,利用被告人夏志軍提供的羥亞胺,由徐祥平組織楊翠彬、何方明、陳勇、游超等人在該廠房內制造氯胺酮。同年6月2日晚,公安人員在制毒現(xiàn)場抓獲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游超,當場查獲氯胺酮246.2千克、含氯胺酮成分的褐色液體1 018千克和制毒設備、原料。后公安人員根據(jù)何平全的供述從其暫住處查獲仿“六四”式手槍1支、子彈14發(fā)。同年12月4日,公安人員在夏志軍的暫住處將其抓獲,并當場查獲仿“六四”式手槍1支、子彈3發(fā)及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78.64克、含麻黃素成分的淡黃色粉末611.33克。

  綜上,被告人夏志軍、何平全伙同他人先后4次制造氯胺酮共計320余千克,案發(fā)后查獲氯胺酮280余千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志軍、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游超違反毒品管制規(guī)定,非法生產(chǎn)氯胺酮,其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平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制毒設備和原料,其行為亦構成制造毒品罪。夏志軍、何平全還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其行為均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夏志軍、何平全、徐祥平系主犯,均應按照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何方明、陳勇、楊翠彬、游超、王平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夏志軍、何平全制造氯胺酮320余千克,數(shù)量特別巨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還非法持有槍支,均應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夏志軍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何平全所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系自首,對該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游超亦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夏志軍、何平全判處并核準死刑,對被告人徐祥平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對被告人何方明、陳勇、楊翠彬、游超均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王平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王正元、朱玉峰等走私、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正元,男,漢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無業(yè)。1983年9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1996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2001年8月29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朱玉峰,男,漢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翟建海,男,漢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胡德彪,男,漢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農民。1997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5月6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王平,男,漢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農民。

  2008年3月初,被告人朱玉峰指使帥建飛(已另案判刑)從緬甸走私毒品。帥建飛將毒品攜帶入境后,在云南省景洪市將毒品交給尹蜀鵬(已另案判刑),并安排尹乘客車運往云南省開遠市。同月10日0時許,當客車途經(jīng)云南省寧洱縣一收費站時,公安人員當場從尹蜀鵬攜帶的旅行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7000克。

  同年4月初,被告人王正元在緬甸組織毒品貨源后,由被告人朱玉峰安排孫大國(已另案判刑)在緬甸接取毒品。同月9日,孫大國指使他人將毒品運至境內,在云南省勐?h打洛鎮(zhèn)交給馬勝昔(已另案判刑),由馬勝昔運往景洪市。當日18時20分,馬勝昔在打洛鎮(zhèn)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其駕駛的摩托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21.821千克。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正元在緬甸安排被告人朱玉峰讓孫大國將上批剩余毒品運至境內。同月19日,孫大國指使他人在緬甸將毒品交給張科鋒、劉樂鋒(均已另案判刑),由劉樂鋒駕駛摩托車在前探路,張科鋒駕駛摩托車攜帶毒品跟隨,運往景洪市。當日21時53分許,張、劉在途中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張科鋒駕駛的摩托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5 430克。

  同年5月底,被告人王正元將一批毒品偷運入境,并讓被告人朱玉峰派人到云南省昆明市接貨后運往湖北省武漢市。6月2日,朱玉峰指使被告人翟建海到昆明市接收了毒品,并于同月4日下午交給被告人胡德彪帶來的被告人王平,胡又讓王平將毒品交給與王平同來的黃小芹(另行處理),由黃攜帶毒品乘客車運往開遠市,翟建海同車監(jiān)視。后翟、胡、王、黃四人在昆明市汽車客運站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黃小芹的挎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3 910克。同年7月10日,朱玉峰在云南省臨滄市被抓獲。

  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正元在緬甸將毒品藏在一件女式塑身衣內,讓張少麗(另案處理)交給蔡明怡(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帶入境內運往武漢市,并指使楊小玲(另案處理)監(jiān)視蔡明怡。同月27日15時許,蔡、楊乘客車行至昆曲高速公路烏龍收費站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蔡明怡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910克。

  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正元將毒品分別藏在兩件塑身衣內,讓張少麗將毒品分別捆綁在李萍(已另案判刑)、李妹(另案處理)身上帶入境內運往武漢市,并安排熊忠寶(已另案判刑)監(jiān)視。次日18時40分許,李萍、李妹乘客車行至景洪市小勐養(yǎng)收費站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二人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3 712.2克。同月30日,王正元在緬甸被抓獲。

  綜上,被告人王正元先后5次組織、指揮他人走私、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35.7832千克;被告人朱玉峰先后4次指使他人走私、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38.161千克。案發(fā)后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42.7832千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違反毒品管制規(guī)定,將甲基苯丙胺走私入境并進行運輸,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王平為牟取非法利益而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運輸毒品罪。王正元、朱玉峰走私、運輸毒品次數(shù)多,數(shù)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按照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王正元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走私、運輸毒品,且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翟建海、胡德彪、王平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鑒于三人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王平系從犯,對翟建海、胡德彪酌予從輕處罰,對王平減輕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判處并核準死刑,對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均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王平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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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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