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文強案”二審繼續(xù)開庭。法庭上,控辯雙方的交鋒空前激烈。交鋒的主要焦點還是文強所涉的受賄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組織罪。文強表示,在一審認定的1200萬受賄款中,有600多萬元屬“禮尚往來”,卻被強行定義為“賄款”。而公訴機關則表示,“人情往來只是錢權交易的遮羞布” 。
600萬被強行定義為“賄款”?
文強表示,有些錢自己并沒有收,有些錢則是春節(jié)、生日、出國、喬遷之時他人所送,屬“禮尚往來”,對方并沒有請托事項,有些錢是周曉亞收的,為此他還列了一份清單。
文強對一審時的筆錄材料表示不滿,說材料中“凡是同事送的錢都要寫為了‘升遷’,凡是社會、朋友送錢都要寫‘為了拉攏關系,有事好幫忙’,凡是娛樂場所送錢都要寫‘為了不查或者少查,有事好幫忙’!彼Q,自己因此有600多萬元被強行定義為“賄款”。
文強的辯護律師楊礦生認為,文強的受賄金額與其他因受賄判處死刑的案例相比,數(shù)量較低;文強為他人牟利的比例小,多數(shù)受賄未為他人牟利;受賄未造成其他的嚴重后果,沒有因為受賄造成物質財產(chǎn)損失;所收錢財全部收回;文強還主動交待了大部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材料,在“雙規(guī)”期間,主動交待了受賄 600多萬元,占受賄總額的50%左右。
此外,法庭上,文強的妻子周曉亞表示,在一審法院認定其與文強共同受賄的449萬元中,很多都是其自己收的:“我單獨收受的財物,文強絕大部分都不知道!
正常朋友會這樣巨額相贈嗎?
對于文強的辯解,公訴機關表示,文強的犯罪行為符合死刑適用情節(jié)。公訴機關表示,自1996年至2009年的13年間,文強受賄140余次,涉及25個單位和個人,合計1211萬元,在最瘋狂的2004年,受賄達390萬元,“日進萬金”。文強收錢不論對象,下屬和犯罪分子的錢都收;不管金額,從1000元人民幣到25萬元美元,一律笑納;不管地點,辦公室和公眾場所都收。
對于文強所稱“正常人情往來”,公訴機關表示,文強共收受陳萬清119萬元、曾維才146萬元、周紅梅159萬元、周紅衛(wèi)177萬元,“正常朋友會這樣巨額相贈嗎?會這么有來無往嗎?”公訴機關表示,眾多行賄者都曾作證說,他們是沖著文強的職務而送錢。
文強還多次表示,自己和黃代強等下屬的金錢往來屬于正常的人際交往,大多沒有請托事項。對此,公訴機關表示,公安人員羅力向文強送出10萬元后,當年即獲得提拔,在黨委討論時,文強第一個表態(tài)同意。2003年,公安人員李大江向文強送出1萬元后,當年即獲得提拔。
對文強和周曉亞提出的,周曉亞收受的不少錢財并未告訴文強。公訴機關表示,周曉亞在庭前供述中,每次收錢都告訴文強;文強也曾供述共同受賄的一些細節(jié)。向周曉亞行賄的徐強、汪道壽等人也曾表示,把錢財交給周曉亞,就等于交給文強。 公訴機關稱:“文強聲稱的正常人情往來只是錢權交易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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