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4月22日電 (記者 杜遠)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發(fā)布了《重慶的“涉黑”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白皮書分為4個部分,分別是“涉黑”案件審判的基本情況;當前“涉黑”案件的新特征;“涉黑”犯罪的成因分析;治理“涉黑”犯罪的對策。
383人被定“黑社會”45人被判無期以上
白皮書顯示,2009年6月重慶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該市法院一審受理以“涉黑”罪名起訴案件41件687人,其中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10件281 人,二審受理23件478人。截至2010年3月31日,一審審結30件,判處罪犯520人,二審審結13件219人。上述10個月期間,重慶“涉黑”案件一審審結數相當于2007、2008年兩年“涉黑”案件結案數之和。
一審審結的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定罪的29件案件中,涉案的512人以黑社會性質定罪383人,有45人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死刑的刑罰,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有254人,重刑率達49.6%,較同期刑事案件重刑率高出近4成。上述案件中,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共計約9.82億元人民幣。
通過與河南、福建、廣東、四川、北京、天津、上海等七省市法院2009年受理“涉黑”案件的比較看,重慶平均每百萬人口對應0.93件“涉黑”案件,在8省市排名第3位。
“黑社會”組織公司化“保護傘”普遍化
白皮書稱,當地法院認定“涉黑”的29件案件共涉及24個黑社會性質組織, 涉案的24個黑社會性質組織有13個注冊成立公司或企業(yè),公司規(guī)模達到3家以上的有5個,資產億元以上的達5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公司面目向合法經濟領域滲透,或表面以合法企業(yè)形式存在,實際從事黃賭毒、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或以違法犯罪手段實現壟斷經營,是“涉黑”犯罪的新特征。
公司化“涉黑”組織的“老大”具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等合法身份,涉案公司運營機制表面與普通公司企業(yè)無異,具有迷惑社會的效果。而以控制重要機構并深入滲透政府機關為特征的高級階段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重慶地區(qū)尚未出現。
在上述涉黑案件中,54%的“涉黑”組織有“保護傘”,24名國家工作人員因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審查起訴。“保護傘”涉及多個公權力部門,其中公安干警17人,黨政及其他部門具有一定社會管理職能的人員5人!氨Wo傘”包庇、縱容行為主要包括不履行查禁職責、泄露辦案信息、安排自首立功掩蓋“涉黑”組織犯罪事實、直接運用手中權力阻撓他人查禁等。
經濟高速發(fā)展社會建設滯后滋生“黑社會”
白皮書認為,受益西部大開發(fā)及統籌城鄉(xiāng)改革試驗政策,重慶經濟在直轄后邁入高速發(fā)展期。在經濟社會秩序的大調整中,社會管理和建設相對滯后,黑社會性質組織得以乘虛而入、滋生蔓延。
重慶有的“涉黑”組織存在十余年之久未被查處,這證明在發(fā)現、控制、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方面沒有形成長效機制。同時,一批城鎮(zhèn)無業(yè)、下崗失業(yè)人員無法再就業(yè),加上社會分配不公等問題,導致部分民眾心理失衡,一旦有經濟利益驅使,極易被黑惡分子教唆利用。
針對“保護傘”與“黑社會”相伴相生的狀況,白皮書認為,應把監(jiān)督重點放在具有治安行政管理權、刑事追訴啟動、批捕、起訴及裁判權、經濟要素分配權、行政審批權的部門及領域,切斷“保護傘”與黑惡勢力的聯系。
白皮書還建議,應提高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法定刑檔次,增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財產刑,賦予“打黑除惡”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司法體制改革中有針對性地建立污點證人、臥底證人和證人保護制度,提升“涉黑”犯罪證據收集質量及效率,分化瓦解黑社會性質組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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