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阜陽市潁泉區(qū)區(qū)委原書記張治安受賄、報復陷害,區(qū)檢察院原檢察長汪成報復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張治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汪成犯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今天,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在案件宣判后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張治安、汪成報復陷害和張治安受賄案今天進行了一審宣判,請介紹一下案件的基本情況。
新聞發(fā)言人:經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7年,張治安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五十余次索取或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59萬余元。此外,2007年8月,張治安為報復舉報其違法違紀問題的李國福,編造了舉報李國福有關問題的信件,指使時任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汪成對李國福進行查處,以實現(xiàn)對李國福打擊報復的目的。汪成明知張治安報復舉報人李國福而迎合張治安,濫用檢察權,違背事實和法律違法辦案,利用上述舉報信,安排檢察人員以貪污、受賄等罪名對李國福逮捕和提起公訴,同時,在張治安指使下,汪成又安排對李國福的妻子袁愛平、女婿張俊豪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貪污罪和窩藏罪提起公訴,致使舉報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權利受到嚴重損害。2008年3月13日,李國福收到起訴書后自縊身亡。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除非法獲取財物的數額外,索賄、為他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等均是認定受賄犯罪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張治安不僅受賄數額巨大,還同時具有索賄、為他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情節(jié),應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張治安身為地方黨政機關領導,無視黨紀國法,利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大肆索取、收受賄賂,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故對其應依法嚴懲。張治安為報復舉報人,伙同汪成濫用職權,編造事由對舉報人及其親屬追究刑事責任,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和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國家機關的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亦應依法從嚴懲處。
問:張治安、汪成報復陷害舉報人的行為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請問法院對張、汪的行為是如何定性的?現(xiàn)行法律對此行為是如何規(guī)定的?
新聞發(fā)言人:檢舉權是受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睘槌浞直U瞎裥惺乖摍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設立了報復陷害罪,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痹诒景钢,張治安獲知李國福系舉報其經濟問題的舉報人后,產生報復陷害的犯罪故意,汪成在明知張治安報復陷害舉報人的情況下,為迎合張而濫用檢察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兩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作為一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主要負責人,置黨紀國法于不顧,主觀上明知自己的報復陷害行為會發(fā)生侵犯他人民主權利及國家機關正;顒拥奈:Y果,客觀上濫用職權、相互串通、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及其親屬違法立案查處,實施報復陷害,致使舉報人及其親屬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并導致舉報人李國福自殺的嚴重后果。張治安、汪成的共同犯罪行為符合報復陷害罪的構成要件,一審法院遂依法以報復陷害罪對兩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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