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官員被認定貪污受賄82萬家屬退贓230萬
廣東佛山三水建設局安全監(jiān)督管理站站長何銳枝貪污受賄被判15年。檢察機關在其家中搜出大量現(xiàn)金和銀行存折。有知情人士透露,在何銳枝交代更多犯罪事實之前,何妻馮某已經(jīng)向檢察機關退還贓款230萬元,而檢察機關最終認定何銳枝貪污受賄82.9萬多元。(《廣州日報》1月7日)
何銳枝的家屬向檢察機關退還贓款230萬元,但檢察機關卻只認定被告人貪污受賄82.9萬多元,這意味著檢察機關還要退還何銳枝140萬元。這個消息引起網(wǎng)上一片嘩然,網(wǎng)民質疑,這是不是“官官相護”的結果呢?是否真的“官官相護”?倒不能這么說。有些事情特別復雜,不能一概而論。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認為至少存在幾種情形。
一種可能的情形是,何妻馮某并不懂法律也不清楚何銳枝到底涉嫌什么犯罪事實和涉嫌多少犯罪金額。因此,她極有可能將何銳枝犯罪所得的贓款、違紀所得的“灰色收入”,以及平時做生意所得合法收入或者禮尚往來的正當收入,統(tǒng)統(tǒng)認為是犯罪所得而一股腦兒交給檢察院,以落個退款積極的表現(xiàn),讓檢察院對何銳枝從輕處罰。另一種可能的情形便是,檢察院有追贓的任務,追贓的所得上交財政后,財政按一定的比例返還,如此檢察院就傾向于多追回贓款。因此,為了確保多追贓,檢察院在案件偵查終結前,就要求何妻馮某多退贓,以便能及時追回全部贓款。
如果是上述兩種情形,反倒是法治進步的體現(xiàn)。因為,被告人到底貪污受賄了多少款項,到底要沒收他多少款項,都是由法院審判并最終認定的,而不是由檢察機關來認定,如果檢察機關多收繳了被告人的錢,就應當退還,這體現(xiàn)了“司法終極”和“罪刑法定”的原則。
當然,出現(xiàn)退還贓款與檢察機關最終認定的數(shù)額不一致的現(xiàn)象,還有可能是另外兩種情形。一種可能的情形是,何銳枝確實貪污受賄了230萬元,何妻馮某心知肚明,所以積極退還230萬元贓款,但檢察機關卻沒有深挖何銳枝案,結果只認定其貪污受賄82.9萬多元;另一種可能的情形是,何銳枝確實是貪污受賄了230萬元,檢察機關苦于證據(jù)不足,無法查清他所有的犯罪事實,但同時沒有對140萬元作為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而加以認定,沒有認真地追查他平時的收入是多少,沒有讓他將這140萬元的來源講清楚,沒有作為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來偵查。
如果出現(xiàn)這二種情形,那我們倒要追問一下,檢察機關到底是否在“官官相護”,為什么不認真深挖余罪呢?特別是,為什么對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的問題不深究。特別是去年全國人大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將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從五年提高到十年,表明立法者要求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然而,如果我們的司法者不認真去追究貪官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立法者的苦心恐怕就將要付之東流。
無論如何,檢察機關面對著網(wǎng)民的爭議,應當出面用事實和法律來澄清此事,給公眾一個滿意的答復。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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