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成為被告的官往往有能力有膽量也有途徑,通過自己手中的公權力,有意無意地干涉司法,即使無法阻止法院對案件的受理,也可以在接下來的諸多訴訟環(huán)節(jié)和程序中繼續(xù)“打招呼”、做手腳,進而影響最終的審判結果
評論員 林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要求各級法院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限制受案范圍,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
“官告民一告一個準兒,民告官沒門兒”,在上世紀80年代《民事訴訟法》起草時,坊間一度流傳這樣的說法。1989年4月4日《行政訴訟法》的頒布,正式確立了一種嶄新的司法制度,開啟了“民可以告官”的新局面。
統(tǒng)計表明,在1990年至2008年底的19年中,全國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140萬余件,涉及經(jīng)濟調控、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城市規(guī)劃、企業(yè)改制、土地征收、制裁土地違法行為等諸多方面,在維護公民權益、化解政府與公民矛盾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與每年審結數(shù)都在500萬件以上的民事訴訟相比,年均不足10萬件的行政訴訟受案數(shù)實在少得可憐,不少基層法院的行政庭一年也審不了幾個行政官司。這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方面做得很好?野蠻拆遷、濫征土地、隨意定價等濫用職權或者怠于履行職責的事情很少發(fā)生?是否說明行政權力已然被關進了籠子,公民權利得到了最大限度滿足?
從公眾反映情況來看,“民告官”難的問題雖有緩解,但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或明或暗、想方設法抬高了“民告官”案件的受案門檻。從這個意義上說,最高法院的上述意見頗具現(xiàn)實針對性。
如果說司法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受理案件無疑是這道防線上的第一道門檻。這道門檻的寬窄、高低直接決定了人們“接近司法”之路能否暢通。具體到行政訴訟,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一個積極信號,受理案件只是第一步,接下來,受理了并不一定能勝訴,勝訴了并不一定能執(zhí)行。調查顯示,我國“民告官”案件的勝訴率不足三成,執(zhí)行難更堪稱頑疾。也就是說,盡管“民告官”案件進入了司法程序,但多數(shù)行政訴訟當事人沒有討回其想要爭取的權利。
究其原因,固然可能有一部分當事人確實不占理,但不可回避的重要因素是,一些成為被告的官往往有能力有膽量也有途徑,通過自己手中的公權力,有意無意地干涉司法,即使無法阻止法院對案件的受理,也可以在接下來的諸多訴訟環(huán)節(jié)和程序中繼續(xù)“打招呼”、做手腳,進而影響最終的審判結果。而對司法機關而言,其人、財、物等往往受制于當?shù)卣,有時可能因為怕得罪當?shù)卣趯徟兄杏兴。與此同時,即使是那些“民”贏了案件,也可能由于“官”的不合作而無法執(zhí)行,到頭來,“民”得到的可能是一紙空頭判決。由此可見,有關部門不僅僅要致力于“民告官”案件的被受理,更要致力于保障這些案件得到公正審判、切實執(zhí)行。
這些努力并不僅是對權益受到侵犯的個體公民的保護,一些“民告官”案件往往涉及諸多公民的權益,比如,律師因春運火車票漲價對鐵道部提起的訴訟,一些考生認為各地高考錄取分數(shù)線不一致侵犯平等教育權而狀告教育部等。而其更重要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手段,讓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對不正當?shù)男姓袨檎f“不”,進而實現(xiàn)公民對政府行為的知情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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