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的(安徽)臨泉廟岔鎮(zhèn)老店村農(nóng)民涂春喜為了讓鄉(xiāng)黨委書記幫自己兒子安排工作,送了3萬元的“活動費”,黨委書記因受賄罪被判刑后,涂春喜也因行賄罪成為被告。案件被起訴到臨泉縣法院后,涂春喜接到臨泉縣法院的電話,稱只要他拿出6萬元的救助費,幫助法院解決執(zhí)行難情況,就可以被從輕量刑。
經(jīng)過一番“討價還價”涂春喜按照法院的要求,繳納4萬元人民幣的救助費,但是隨后,他卻收到了法院一紙有罪判決書,被判二緩三,涂春喜覺得繳了錢還被判刑,自己這4萬塊救助款繳的有點冤。
法院解決執(zhí)行難狀況,是否可以找刑事案件被告募捐資金?刑事案件的被告繳納“救助”,是否可以當成法院從輕量刑的依據(jù)?為此,記者進行了深入采訪。
行賄被訴后法院索要“救助”款
2009年2月,臨泉縣廟岔鎮(zhèn)原黨委書記田磊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臨泉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08年7月29日,行賄人之一——廟岔鎮(zhèn)老店行政村支部書記涂春喜被臨泉縣檢察院以涉嫌犯行賄罪立案偵查。
今年5月18日,臨泉縣檢察院向縣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的起訴書認為,涂春喜5次向田磊合計行賄現(xiàn)金2.9萬元,購物卡1500元,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6月中旬,涂春喜請同鄉(xiāng)馮玉林作為擔保人將自己取保候?qū)彙?/p>
臨泉縣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今年7月中旬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jù)涂春喜講,開庭前,審判長、臨泉縣法院刑事審判一庭庭長段莉梅給他打電話,讓他拿出6萬元救助一個名叫“張子英”的民事?lián)p害賠償案件原告人,救助后法院會考慮對他的判決。涂春喜說家里拿不出這么多錢,給3萬元行不行,段庭長當時就把電話給掛斷了。
時候不長,涂春喜的擔保人馮玉林找到他說,段庭長也給他打電話了,很生氣。馮玉林勸涂春喜:你這又不是去集市上買東西,可以討價還價,人家法院說多少就是多少吧。
第二天,段莉梅通知涂春喜,法院研究了,讓他拿4萬元就可以了。涂春喜告訴記者,當時段莉梅對他說:“拿4萬元別的你就不用管了,不會判你刑的。”
村支書“捐款”過后仍被判決有罪
涂春喜介紹,今年7月29日上午,審判長段莉梅給他的擔保人馮玉林打電話,讓其通知涂春喜立即帶4萬元人民幣到法院去。當天上午,涂春喜和馮玉林趕到臨泉縣法院刑一庭后,段莉梅安排涂春喜將錢交給法院執(zhí)行庭的張俊杰庭長。馮玉林告訴記者,張庭長當時對他們解釋,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決后事故司機外逃,受害人一直在上訪,為了盡快解決此事所以要涂春喜繳4萬元贊助,張俊杰庭長接過涂春喜的4萬元后,以“張子英”的名義親筆打了張收條,注明張子英收到涂春喜4萬元救助款。
涂春喜和擔保人拿著執(zhí)行庭庭長出具的“收條”回到刑一庭,告訴段莉梅庭長錢已經(jīng)交過了。段庭長讓涂春喜在一張事先寫好的宣判筆錄上簽字。涂春喜簽字后,段庭長讓他先行離開。
涂春喜走后,段庭長將涂春喜的判決書交給了擔保人馮玉林,并且叮囑馮玉林,讓他把判決書第二天再交給涂春喜。但馮玉林走出法院后,當時就把判決書給了涂春喜,看完判決書,涂春喜驚呆了,他被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涂春喜欲哭無淚:臨泉縣法院認定自己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了行賄行為,并且收了自己4萬元救助費,卻并未按照“約定”,最終還是給自己判了刑,當初那4萬元錢不是白繳了嗎?
涂春喜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理由失當,審判程序違法為由,請求上級法院依法撤銷原判,對其免除刑事處罰或發(fā)回重審。
今年9月15日,經(jīng)過阜陽市中級法院的不開庭審理,將涂春喜的5起行賄事實,減為1起2萬元。雖然認定的行賄起數(shù)減少了4起,刑期卻是維持原判。針對涂春喜提出的臨泉縣法院讓自己“救助”4萬元以獲得減免判罰的辯解,阜陽市中級法院以其救助4萬元與行賄案沒有法律上的關聯(lián)為由,不予采信。
法院:刑事案件被告若繳納“救助款”,可量刑從輕
11月9日下午,記者來到在臨泉縣法院找到了刑一庭庭長段莉梅,見記者的到來,段莉梅顯得很吃驚。記者就涂春喜向法院繳納4萬元救助款是否屬實向其求證,段庭長默認了事情的真實性,并與記者展開對話。
段莉梅:這個也是我們法院的嘗試,也是第一例,因為我們這邊法院執(zhí)行難。法院在審判執(zhí)行過程中,有些受害人或申請人因為案件沒有辦法執(zhí)行而使其生活陷入極度貧困甚至是絕境,為了能同時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和社會效果,院里希望一些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能在自愿的基礎上,給這些人提供救助。
記者:那實際上,法院還是給涂春喜和張子英之間牽線搭橋,不然涂春喜不認識張子英,這個錢還是經(jīng)過法院,然后法院轉(zhuǎn)交給張子英的。
段莉梅:這個執(zhí)行救助是法院跟他(涂春喜)去談。問他愿不愿意,他若不愿意,法院也不會強求。
記者:法院執(zhí)行庭執(zhí)行難,又怎么會想到找到刑庭的被告?
段莉梅:因為這個被執(zhí)行對象張子英家境確實困難。
記者:那法院怎么會想到找涂春喜的呢,假如涂春喜家境沒錢,他豈不是要借錢去湊齊這4萬塊錢。你作為法院這邊來說,你覺得這樣做合適嗎?
段莉梅:你要是這樣問我,我就不好答復你了。
記者:您的意思是不管涂春喜有沒有拿這筆錢,我該怎么判刑還是怎么判刑,還是是量刑上可以當作參考。
段莉梅:罪他肯定是跑不掉的。
記者:那是不是量刑上可以參考呢?
段莉梅:如果可以緩解法院執(zhí)行難的情況,法院量刑上可以酌情考慮。
記者:也就是說如果我是刑事案件被告,但是我拿出一筆錢幫助法院緩解執(zhí)行難的狀況,這樣法院可以酌情考慮我的罪行?
段莉梅:可以從輕。
記者:臨泉縣法院這么做,是不是最高法院有這樣的規(guī)定,還是我們法院自己定的規(guī)章制度呢?
段莉梅:這是我們法院自己的嘗試。
法律專家:臨泉縣法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臨泉縣法院將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幫法院解憂作為是否從輕或減輕的交換條件,這種做法是否違法?法院釣魚式判決是否在程序上存在錯誤?法律專家和上級法院對此事是何態(tài)度?帶著疑問,記者請教了相關的法律專家,法律專家稱臨泉縣法院將刑事案件被告捐助慈善款當成量刑的依據(jù)行為是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安徽省檢察院一位檢察官告訴記者,救助不救助和判刑不判刑是兩碼事,如果是案外的人,企業(yè)主、慈善家,他自愿救助,當然可以嘗試。但把案件的被告聯(lián)系起來,以量刑作為一個條件,要求被告人搞救助,這肯定是違法的,嚴格講起來就是徇私枉法了。法院搞的這種救助,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jù),救助生活實在困難的執(zhí)行人,這個款應該是由國家出,或者按正常的渠道向社會募集的,法院不能向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來索要。安徽省資深律師劉建華認為,交錢不交錢不應該與刑事責任掛鉤。如果以減輕刑事處罰做交換,強行讓涂春喜搞救助,違反我們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如果有威脅和脅迫的話,民事法律關系應該無效,在審理程序上也是錯誤的。法院將交錢不交錢與判刑如何進行承諾或者掛鉤,這是錯誤的,是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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