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yè)而明智的選擇為何落空
現(xiàn)在回過頭來看喬占祥之所以首選行政復議進行維權,我們就不難理解他的良苦用心了:撤銷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只能救濟他個人受損的權益;但撤銷違法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紅頭文件”,就可以從源頭上糾正違法行政。既然通過行政訴訟無法達到審查和撤銷鐵道部春運漲價的依據(jù)———國家計委《批復》的目的,那何不利用《行政復議法》賦予公民的新權利,在對鐵道部的春運漲價行為申請復議的同時,一并對國家計委的《批復》提出審查申請呢?
盡管喬占祥的復議請求最終未獲支持,但不得不承認:作為一名律師,他的選擇是專業(yè)而明智的。
至于喬占祥專業(yè)而明智的選擇為何落空,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顯然也包括《行政復議法》該項規(guī)定本身存在的問題。早在《行政復議法》出臺不久,馬懷德教授就曾指出,“行政復議法的這項規(guī)定引發(fā)了一些新的問題,有待復議實踐的進一步完善”。他所提出的問題,其中就包括:復議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審查處理違法抽象行政行為應適用什么程序,當事人又如何參與表達意見?對復議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作出的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結論有異議應如何處理?能否對此提起訴訟?這些問題,也許與喬占祥的敗訴不無關系。
行政復議法醞釀修改
事實上,除去啟動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審查權,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行政復議法》還在諸多方面有新的發(fā)展。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務院參事朱維究總結為四點:第一,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行政復議法》中行政復議原則更加全面、準確;第二,行政復議范圍明顯擴大;第三,行政復議程序更加便民、公正、合理;第四,縮短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案件時的審查期限,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行政復議的證據(jù)制度更趨合理。
作為中國具有標志性意義的五部行政法律之一(其他四部是《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在促進依法行政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來自國務院法制辦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全國通過行政復議化解的行政爭議每年約8萬件左右,近3年每年平均增長10%。近年來全國行政復議糾錯比例達33.59%。
然而,《行政復議法》在實施中也逐漸顯露出一些問題。今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明確表示,“要適時修改行政復議法”。據(jù)了解,行政復議法將在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審理組織、審理機制、結案方式和管轄制度五大方面作出修改,改革的方向是逼退“官官相護”。(李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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