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著“海上梁麗案”、“水下許霆案”之稱的我國“海上盜撈第一案”,本月上旬在浙江臺州椒江區(qū)一審判決,我省連江定海村打撈船“信宏168號”上的船員因去年在臺州海域撈沉船鋼材,盜竊罪名成立,被判2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7月15日,定海打撈船“康順9號”的漁民因同樣原因,分別被判有期徒刑2至14年。此案被判刑的共41人,30人來自連江縣筱埕鎮(zhèn)定海村。
有法學專家說,在此之前,我國尚未有人因打撈沉船物品而獲罪。有媒體將此案與深圳清潔女工梁麗“撿”300萬元黃金被指控為盜竊而引起爭議的案件相提并論。
全國未曾有過的案例
時間回到2008年3月13日,這天“新杭州號”貨輪經過浙江臺州海域,機艙忽然進水,很快就沉沒。
這是由舟山漁民合股購買的運輸船,載有9000多噸鋼材,價值5000多萬元。
貨船沉沒后,船主在打撈問題上遇到困難:船上有兩種貨物,分屬不同貨主,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也不一樣,因此就理賠和打撈問題產生分歧。當時,船主已經找過幾家打撈公司競標,但是打撈價格為每噸2000~3000元,當時的鋼材價格僅為5000元/噸,船主猶豫不決,轉眼間一個月過去。
2008年5月3日,負責“新杭州號”沉船附近海洋環(huán)境監(jiān)測的工作人員向海警報警,“有人盜撈沉船里的鋼材”。海警先后于5月7日、8日,在沉船海面抓獲“信宏168號”、“康順9號”上的人員!靶藕168號”被查獲的鋼材1387噸,“康順9號”被查獲的鋼材199噸。當?shù)睾>私獾剑链奈恢檬且幻谐天`江的潛水員,透露給臺州一造船老板張明方的。隨后張明方聯(lián)系到“信宏168號”的船東,打撈的所得雙方各分50%,“康順9號”也通過類似方式打撈。
公訴方稱,此案是浙江省首例海上盜撈案;辯護律師則稱,這不僅在浙江是首例,在全國乃至全世界都未曾有過。
盜竊?侵占?無罪?
公訴方指出,此案中“新杭州號”沉沒后立即報告給海事部門,并申請打撈,船主并沒有放棄所有權;而被告人是有組織,事先商量、預謀,被打撈上來的鋼材也都是新的,被告人明知是有主物繼續(xù)打撈,應定為盜竊罪。
被告人認為,打撈鋼材行為并不屬于盜竊。有被告的辯護律師稱,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拾得行為。“沉船位置無船看守,也無浮標標注,處于脫離控制狀態(tài),因此本案不構成盜竊”、“如果將未經行政審批、未經物主許可情況下,實施的打撈脫離控制的沉沒物的行為,定性為盜竊,則等于明確:我國《民法》和《物權法》關于拾得遺失物構成不當?shù)美囊?guī)定,則只能適用于陸地而不適用于海域。這顯然是錯誤理解法律。”臺州椒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沉沒物是否被實際控制、占有,是行為人基于一般的社會認知……不構成盜竊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北贝蠓▽W院教授陳興良、清華法學院教授張明楷等國內刑法專家組成的專家論證組,于8月23日對此案進行專家論證。兩位專家認為,本案中的鋼材已脫離物主控制,不符合盜竊罪客觀方面的構成條件。
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侵占故意,本案存在認定為侵占罪的可能性。
有法學專家指出,此案引起爭議背后,凸顯的是我國相關海洋立法的滯后。我國至今還沒有一套明確、完善的沉船所有權制度,與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散見于《民法》、《海商法》及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但是這些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和原則,很難滿足實踐中解決具體問題的需要。我國急需一部新的有關沉船沉物打撈清除的法律,以解決各種新問題。
延伸閱讀
老漁村為何轉向海底打撈
定海村,位于閩江口定海灣北岸,典型的漁村,多數(shù)家庭世代以捕魚為生。
此次41個被告有30人來自這個村。
30人中,13人被判緩刑。一個傳統(tǒng)漁村,緣何如此多的人從事海底打撈?昨日,記者來到定海。
村民說,這些年,魚類資源越來越少,定海漁民經常閑著。定海村支書黃祥連說,現(xiàn)在,很多人只得外出打工,或從事水產養(yǎng)殖、加工,但限于資金及技術等原因,更多的漁民要另謀生路,海洋打撈成了不少人的選擇。
黃祥連介紹,定海灣海床上蘊藏著1~6米厚的海底貝殼,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村民采挖海底貝殼,采挖需要機械設備及技術人員,海洋打撈有了雛形。前幾年,隨著貝殼資源的枯竭,大部分人轉向了海洋打撈。
2005年,村民合股200萬元買了定海村第一艘工程船,從事海洋打撈等。
2007年,股東一年可分紅十多萬元,遠比捕魚好。此后,更多的人加入海洋打撈行業(yè)。如今,這個村已有海洋工程船14艘。
定海村火火紅紅的打撈業(yè),目前遇到了困惑。(海峽都市報 王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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