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高管高薪不僅讓央企職工感到不滿,更讓央企以外的普通民眾憤憤不平,要解決這個問題,央企高管的薪酬理應與全國職工的平均薪酬相聯系。
9月17日《人民日報》報道,人保部會同國資委等單位聯合下發(fā)《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中央企業(yè)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依據該指導意見,中央企業(yè)負責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yè)績考核結果確定,按照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分期支付。該指導意見被認為是政府首次對所有行業(yè)央企發(fā)出高管“限薪令”。
市場經濟之下,央企高管亦官亦商的身份顯得很特殊,其薪酬如何確定、如何管理,沒有現成的經驗可資借鑒,只能摸著石頭過河。
該指導意見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將央企高管基本年薪與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但是,如何“相聯系”卻沒有明確。2002年我國開始推行國企高管年薪制時,曾規(guī)定高管年薪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但12倍的限制早已被突破。
同時,央企高管基本年薪是與央企職工的平均工資相聯系,而不是與全國所有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相聯系。眾所周知,央企職工工資相當優(yōu)厚是基本事實,與此“相聯系”的高管基本年薪必然不是小數目。實際上,眼下的問題是,央企高管高薪不僅讓央企職工感到不滿,更讓央企以外的普通民眾憤憤不平。要解決這個問題,央企高管的薪酬理應與全國職工的平均薪酬相聯系。
我們還應該看到,與央企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的高管基本年薪,只是其收入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央企高管的績效年薪、激勵收益則與央企職工平均工資無關。這意味著,總體而言,央企高管的薪酬收入與央企職工的工資水平關系并不大,該意見根本無法遏制央企高管“天價薪酬”問題。
從這個角度講,央企高管的薪酬只有限制在合理水平上,才能避免績效年薪異化為央企盤剝消費者的動力源泉。這個合理的水平,就是薪酬必須與國民收入水平相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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