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8日就醉酒駕車犯罪的有關問題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表示,一段時間以來,由于醉酒駕車犯罪頻發(fā),社會輿論對此比較關注,對此類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見,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統(tǒng)一法律適用。
黃爾梅表示,今后對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fā)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樣才能有效打擊、預防和遏制一個時期以來醉酒駕車犯罪多發(fā)、高發(fā)的態(tài)勢。
黃爾梅指出,對于此前已經(jīng)處理過的將特定情形的醉酒駕車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應維持終審裁判,不再變動。這是法律穩(wěn)定性原則的體現(xiàn),是以往司法解釋處理此類問題確定的原則,也是司法實踐的一貫做法,有利于保持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分別對兩起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對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分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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