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酒后駕駛屢禁不止?應(yīng)采取什么措施整治酒后駕駛?專項整治、嚴格查處、加強宣傳教育等等都是老生常談,而所謂的完善部門聯(lián)動機制,將醉駕納入單位內(nèi)部考核和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也是治標不治本,其威懾力遠遠不夠。治亂當用重典,酒后駕駛行為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對這種違法行為應(yīng)“寧可失之于嚴,不可失之于寬”。此前,已有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在《刑法》中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只要酒后駕車,酒精含量達到認定標準,就應(yīng)該構(gòu)成犯罪”。
酒后駕車之所以普遍化,原因不外乎有兩個:一是駕駛員的機會主義,認為酒后駕駛不會出事,也不容易被警察查到;二是法律過于寬容。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單純的酒后駕駛,一般只是罰款了事或“暫扣”駕駛證,最嚴重的也只是“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在我國,酒后駕駛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只有在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情況下,刑法才會介入。在現(xiàn)實中,即便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只是簡單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毫無疑問,這大大助長了機動車駕駛員的僥幸心理。
飲酒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之一,自古就有“無酒不成宴”的說法,而隨著我國“汽車社會”的臨近,酒后駕駛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越來越大。事實上,在機動車輛普及的國家,酒后駕駛也都是以犯罪論處的。相比國外的相關(guān)法規(guī),我國的處罰顯然是比較輕的。當刑法的介入只是在“事后”,其預(yù)防犯罪的能力就會大大降低。 雖然酒后駕駛者對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只是一種過失,但喝醉后仍然駕駛卻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故意,這直接導致了不確定人的生命處于不安全的狀態(tài)。筆者以為,刑法不能再打“擦邊球”,而應(yīng)該將這些醉駕行為直接規(guī)定為犯罪。
□彭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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