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酒后駕駛導致的事故越來越多,酒精正在成為越來越兇殘的“馬路殺手”。公安部交管局負責人表示,凡酒后駕駛發(fā)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駕駛的,將提高車輛保險費率,擬與銀行個人誠信體系掛鉤。(8月12日人民網(wǎng))
我認為,醉酒駕駛跟銀行誠信風馬牛不相及,將兩者生硬扯在一起,究竟能發(fā)生何種“化學反應”?銀行誠信不是醉駕者的“解酒丸”。
首先,必須厘清一個概念,醉酒駕駛應該由誠信約束還是靠法律規(guī)范?一個不可回避的事實是,作為經(jīng)濟體,銀行總是趨利的,當醉駕者跟銀行有著莫大的利益關系,誠信必然脆弱而毫無意義。其實,誠信約束不見得對每個人都管用,尤其是一些根本不需要貸款的醉駕者,銀行個人誠信體系又能奈何?顯然,靠銀行個人誠信體系去約束醉駕者,無異于緣木求魚,作用甚微。
其次,銀行個人誠信體系囿于道德約束,對于惡意貸款、惡意透支等現(xiàn)象已是煩不勝煩,如今又搭上酒后駕駛,試問一個連自己孩子都沒管好的家長,又怎能去約束他人呢?同時,銀行個人誠信體系不具備完整的“權力效應”,只是一種道德上的約束而已,這對于冥頑不化的醉駕者,顯然是溫柔一刀、隔靴搔癢罷了。
解鈴還須系鈴人,杜絕醉駕還需從法律入手,伴隨著“修法”的循序漸進,我們有理由期待,法律這股繩定能拴住醉駕者的任意妄為,有效減少“馬路殺手”頻發(fā)現(xiàn)象。 (黃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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