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杭州飆車案、“6·30”南京醉駕案的傷痛尚未平復,慘劇再次發(fā)生。
據(jù)報道,8月4日晚,一名17歲的女孩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上由東往西過馬路時,被一輛轎車撞死。警方已確認駕駛員為酒后駕車。
近來,“醉駕”、“飆車”連同跟在后面的死傷數(shù)據(jù),一再觸痛公眾敏感的神經(jīng)。悲痛之余,人們也在謀求治病良方。究竟是以交通肇事罪,還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抑或是修改刑法,增加一條“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罪”?
一方面,媒體、網(wǎng)絡傳遞出社會輿論的強大壓力,另一方面,不同的法院對類似案例給出了不同的判決結果。
到底如何是好?今天(6日),記者采訪了有關法律專家。
主觀狀態(tài)是定罪關鍵
根據(jù)我國刑法,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為故意犯罪,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委員兼秘書長、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周道鸞,以他從事審判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40年的經(jīng)驗認為,對于“醉酒駕車撞人”或“飆車撞人”到底應處什么罪名,不能一概而論,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態(tài)度。
主客觀相統(tǒng)一是我國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周道鸞認為,對于主觀上確實存在“間接故意”的駕車撞人者,應當堅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但是對于其他的“過失”撞人者則必須依照現(xiàn)行刑法和司法解釋以“交通肇事罪”處刑,司法機關不能在社會輿論壓力下,只看到損害后果的嚴重性,而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狀態(tài)。
如果駕車者對于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是持一種放任態(tài)度的話,那么就是間接故意,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如果駕車者主觀是一種過失的話,那么則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周道鸞說,區(qū)分過失和間接故意,確實有難度,但并非不能區(qū)分。如損害后果發(fā)生后,肇事者積極進行救助、支付醫(yī)藥費等,則大體可認定為過失。
交通肇事罪量刑分等級
“應當慎重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道鸞認為,司法機關不能屈服于社會壓力,擴大刑法的打擊面。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主任林維教授告訴記者,醉駕撞人以及飆車撞人,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大量存在,而且各地都有大量的判例。因為網(wǎng)絡傳媒的緣故,社會公眾對此才高度關注。
“人們認為胡斌等人判輕了,應該重判!敝艿利[說,“公眾這樣理解當然有其合理性,但是通過宣傳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應當可以打消公眾的疑慮!
“刑法及司法解釋對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其實并不輕。”周道鸞說,1997年刑法與1979年刑法相比,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按照3個等級設置量刑幅度,最高可判15年。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何為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jié),周道鸞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早就對此予以明確了,即: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增新罪名無實際作用
有輿論認為,現(xiàn)行刑法不足以威懾打擊酒后駕車、飆車等惡性違法事件,應將“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罪”寫入刑法。而周道鸞和林維都說,“完全沒有這個必要”。
周道鸞給記者講了一個20多年前的案例。
1982年1月10日,北京天安門廣場上人來人往。突然一輛轎車猛地沖向人群。所過之處,有人被碾入車底,有人被騰空撞出。事件共造成5人死亡19人受傷。
當時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周道鸞主審此案!澳菚r的罪名還不規(guī)范。大家一致認定,肇事者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我的意見是要把危害手段加進去!敝艿利[翻出當年的判決書告訴記者,最后的罪名是“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罪”。
1997年刑法修改時,已經(jīng)解決了這個問題。周道鸞說,1997年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中的“危險方法”包括任何危險方法,醉酒駕車、飆車等行為當然涵蓋其中。如果查證了主觀狀態(tài)屬于間接故意,即可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林維認為,即便增設了新罪名,對于司法實踐也沒有任何實際作用。因為,最關鍵的問題是界定過失和間接故意。本報記者 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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