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察家
7月29日,《新京報》發(fā)表社論《期待鐵路轉制為司法“去地方化”探路》一文,為鐵路司法權“地方化”改革畫出了問號,提出鐵路轉制“國家化”的想法,為構建公平正義的鐵路司法體系起到了拋磚引玉的作用。
鐵路本身作為公共商品,流動性強,這令與之相關的鐵路司法權和普通的司法權相比,在對案件管轄的范圍上,更為特殊,加上改革所觸及的利益體系龐大,給鐵路司法的地方化改革模式增加了難度。筆者對鐵路司法地方化改革的問題談三點看法:
其一,如果將鐵路司法權直接劃歸地方政府,那么按照轄區(qū)公共服務的成本收益原則,地方政府就必須為司法權公共服務的成本買單。但是,在鐵路司法權專屬管轄和屬地管轄雙原則的情況下,鐵路司法地方化改革模式可能會產(chǎn)生大量司法權公共服務收益外溢,例如,鐵路法院受一方財政供養(yǎng),審理案件的范圍卻可能是全國性的,這必將導致鐵路司法行政效率降低,影響司法的公正。
其二,改革后,對鐵路公檢法部門的財力保障仍是核心難題。與目前國內(nèi)海事法院的規(guī)模不同,鐵路公檢法系統(tǒng)龐大、復雜。僅從1999年的海事法院體制改革的經(jīng)驗來看,即使在體制理順之后,海事法院的財政撥款問題也依然存在。相比之下,臃腫的鐵路公檢法體系,若直接劃歸地方,必將導致地方財政供養(yǎng)系數(shù)上升,加重地方財政負擔。
其三,鐵路司法案件與鐵路運輸系統(tǒng)聯(lián)系緊密,具有專業(yè)化的特點,保證涉及鐵路案件的司法公信力,就必須保證鐵路司法部門的獨立性,那么一方面要打破過去依托鐵路企業(yè)的“有奶便是娘”的陋習,另一方面也通過監(jiān)督防止鐵路司法部門歸屬地方后“給錢就是爹”的依賴,畢竟,左手的詬病傳給右手,一樣會影響司法公信力。
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國的鐵路司法地方化改革要避免一刀切,要全面思考,在保證鐵路公檢法系統(tǒng)徹底脫離鐵路企業(yè)的基礎上,以保持司法公信力為目標,堅持先精簡再轉制、先試點再推廣的漸進式改革策略,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鐵路公檢法系統(tǒng)、鐵路企業(yè)共同分攤改革成本,理順財權分配機制,降低改革阻力。
首先,在戰(zhàn)略規(guī)劃上,鐵路公檢法國家化還是地方化,需要科學的制度設計和實踐的檢驗。筆者認為,應當按照事權的范圍進行確定更為合理。在業(yè)界大力倡導參考海事法院專門化的同時,海事法院大區(qū)域管理以及其下設派出法庭的經(jīng)驗值得重視,這些經(jīng)驗更值得在我國當前鐵路網(wǎng)絡疏密存在差異、案件數(shù)量差別懸殊的具體情況下進行參考和借鑒。
其次,鐵路公檢法轉制牽扯到計劃經(jīng)濟時期遺留下來的龐大人員編制問題,是改革的重點,如果不能做到嚴格把關,則后患無窮。鐵路公檢法改制中的人事編制和機構精簡,要通過制度設計先進行消化,不能趁轉制之機讓不作為的“閑士”搖身一變成了國家公務員。因此,要嚴格控制人員參與公務員考試的條件和難度,同時,更要強化對綜合業(yè)務能力素質的考核。
再次,不加重地方政府的改革成本,并不是完全反對地方化改革模式,國家化還是地方化,都要在先處理好上述問題之后,再作討論。但是,如果采取“地方化”,就要首先理順當前鐵路系統(tǒng)條塊分割特殊狀態(tài)下的利益分配格局。比如,要特別針對鐵路企業(yè)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征管機制和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享比例進行重新確定,以免從壟斷企業(yè)剝離冗員給了地方政府,卻因為利益分配不均讓一方百姓為鐵路企業(yè)“減員增效”買了“冤枉單”。
□劉源(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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