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準權回歸后,社會輿論開始發(fā)生微妙的變化。一邊是民眾對死刑犯“殺人償命”、“以命抵命”的樸素正義觀;一邊是民眾“慎重對待死刑”、“認真對待生之權利”這樣更加寬容和開放的聲音。
“做好死刑案件的附帶民事調解工作,對于有效化解矛盾,確!附Y事了’,促進社會和諧,切實貫徹黨和國家‘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切實踐行科學發(fā)展觀,意義更為重大。”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這位負責人表示,審判實踐中,無論對被告人最終判處的刑罰如何,都應盡量確保被害方遭受的物質損失得到應有賠償,都應重視通過調解使被害人的合法權利得以切實維護。
那么,死刑案件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工作應該如何進行?在最高法院復核的死刑案件中,哪些案件應該加大力度注重民事調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位負責人就社會關注的話題回答了《法制日報》記者的提問。
積極化解矛盾努力實現(xiàn)案件處理的良好社會效果
《法制日報》記者:據(jù)了解,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案件的附帶民事調解工作都非常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審理期間自行或者指導、協(xié)調原審法院開展了多起案例的調解工作,成功促使嚴重刑事案件當事人達成調解、諒解協(xié)議,效果也很好。您能簡單地介紹一下最高法院關于死刑案件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的相關政策嗎?目前我們的民事調解面臨哪些問題?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死刑案件審判是刑事審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王勝俊院長對加強死刑案件審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明確提出當前和今后死刑案件審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貫徹落實好黨的“嚴格控制,謹慎適用”的基本政策。因此,我們要深刻認識到,不僅依法裁判、保證案件裁判于法有據(jù)、確保案件處理的良好社會效果是我們的天職,化解矛盾、服務大局、實現(xiàn)案件處理的良好社會效果也是我們的天職,甚至是更重要的使命。
總體而言,各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案件的附帶民事調解工作是非常重視的,成效是顯著的。但由于案件數(shù)量多、審限壓力大以及司法資源有限等原因,特別是有的地方、有的法官還未能充分認識做好附帶民事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觀上存在畏難情緒,客觀上司法能力有待加強,不愿做、不善做附帶民事調解工作的問題仍然存在,甚至較為突出。
做好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工作,要積極主動地爭取本地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jiān)督和政府的支持,不斷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要不斷提高法官的調解意識,不斷提高法官在新形勢下做群眾工作的能力,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包括律師、相關職能部門、基層組織以及當事人親友、單位、社區(qū)等,以理服人,以情動人,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jīng)濟等手段和教育、協(xié)商、疏導等辦法做好調解工作。
《法制日報》記者:有哪些案件應該加大民事調解力度呢?最高人民法院強調對死刑案件的民事調解要注重“積極地案結事了”,具體內涵應該如何理解呢?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事出有因,侵害對象特定,依法屬于可以不判處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積極履行賠償義務,或者被告人親屬、朋友代為賠償,獲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都可以不判處死刑。與此同時更要特別重視附帶民事調解工作,更應堅持不管困難再多、難度再大都要盡力去做、盡力做好,以在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律政策的同時,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使被害方的權利得到切實維護。
對于那些侵害不特定公眾,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則不能僅僅因為作了賠償,或者得到了具體被害人的諒解就簡單地不判處被告人死刑。
對于被害方放棄民事賠償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或者被害方提出過高數(shù)額要求被告方難以賠償?shù)陌讣,有的法院往往不再做深入細致的調解工作,輕率地對刑事部分一判了之,這是消極的、不負責任的“結案了事”,實際也不利于被害方合法利益的維護。
實踐表明,很多案件只要思想認識到位,工作措施得力,策略方法得當,就完全可以做好附帶民事調解工作,實現(xiàn)既保障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又引領社會發(fā)展進步、積極地“案結事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審理期間自行或者指導、協(xié)調原審法院開展調解工作,成功促使不少嚴重刑事案件當事人達成調解、諒解協(xié)議即是明證。
復核死刑案件更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tǒng)一
《法制日報》記者:是不是如果被害人的親屬同意接受對方賠償?shù)腻X款后,法院就可以不判處死刑了?這會不會讓人產(chǎn)生“拿錢可以買命”的錯誤理解?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人民法院不是對所有的死刑案件中的附帶民事部分都進行調解,而是要依法進行調解。對于涉及恐怖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等案件,以及對于犯罪手段十分殘忍、危害后果十分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和民憤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一方愿意賠償,法院也絕不會僅因其依法賠償而考慮從輕處理。
只有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事出有因,或者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才會主動進行調解。在調解前,首先我們要認真審查案件事實,考察被告人在案前、案中、案后的表現(xiàn),分析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其次,我們要征求被害方的意見,只有被害方同意調解的,我們才能予以調解。在調解中,我們會充分尊重雙方的意見,特別是被害方的意見,自始至終要貫徹雙方自愿原則。因此,絕不是犯罪后拿了錢就可以不判死刑,賠償僅僅是調解后獲得被害方諒解,依法從輕判處的多種因素之一。
很多案件,被告人激情殺人后痛悔萬分,被告人家屬也很想去安撫被害人的家屬,但是又沒有這個勇氣。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調解的實現(xiàn),為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搭建起溝通、化解矛盾糾紛和宿仇的橋梁,是對社會創(chuàng)傷必要的復原,是在刑罰適用基礎上,對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一種物質慰藉,心靈上的安慰,淡化復仇之心,也是對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保證。這與“花錢買刑”完全不是一回事兒,金錢不是萬能的。
嚴格控制慎用死刑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
《法制日報》記者:伴隨著死刑復核權的收回,有人說,中國司法從此進入了“少殺慎殺”時代。但是,中國幾千年傳統(tǒng)的“殺人償命”觀念根深蒂固,在中國短時間內不可能廢除死刑的情況下,在法院的法官盡最大努力調解,被害人家屬仍然情緒激動,堅持要求必須“殺”的情況下,我們能否考慮出臺更有效的政策,既能讓被害人家屬受傷的心靈得到平衡和撫慰,又能讓被告人的人權得到極大的保障呢?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不僅僅是要求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適用死刑,保障適用死刑案件的質量,更是要求司法機關盡量少用死刑,即“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
在中國目前廢除死刑不現(xiàn)實的情況下,以司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是一個重要方面;此外,通過修改完善立法,健全我國新時期刑罰制度,加強立法控制的力度,也是一個值得重視的方面;加強文化和法制宣傳方面的建設,促進傳統(tǒng)觀念朝現(xiàn)代法制和法律意識積極轉變,也是至關重要的環(huán)節(jié)。通過綜合性工作,黨和國家一貫的死刑政策,方能有效貫徹執(zhí)行,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法制日報》記者:中共中央在《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并倡導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您對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如何認識的?在死刑的司法適用和立法改革中,應該如何貫徹落實該刑事政策?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必須明確指出的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國刑事法治領域中的基本刑事政策。中共中央在《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并倡導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此,要有全面和正確的認識。不能因為文件提出了“要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就認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只是我國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是刑事立法和刑罰執(zhí)行方面應當貫徹的政策,從而否定其基本刑事政策之地位。
文件之所以提出要“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主要是針對刑事司法這個刑事法治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而言的,重在強調我國的刑事司法工作必須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因此,該刑事政策不但應在我國的刑事司法中得到充分的貫徹,在刑事立法和刑罰執(zhí)行中也都應得到全面的體現(xiàn)。
在我國目前立法還不能廢除死刑的前提下,應本著寬嚴相濟之基本刑事政策,積極貫徹“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具體而言,應該進一步完善和嚴格把握死刑適用條件,重視死刑緩期執(zhí)行對于實現(xiàn)“慎殺”政策的積極作用。本報記者 蔣安杰 孫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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