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因受害人申請國家賠償困難重重、所付賠償金額又少得可憐,而被人戲稱為“國家不賠償法”的國家賠償法,再次試圖通過國家修正向民眾打開權利回歸的大門。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中規(guī)定,判決宣告無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獲國家賠償。(6月23日《新京報》)
這是令無數被拘后宣告無罪者悲喜交集的結果,它意味著曠日持久的索賠之路有望結束。而此前,相關的賠償規(guī)定僅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合法權益損害,這樣模糊寬泛的解讀,很大程度將國家賠償的大門向公眾關閉。由于沒有清晰的國家賠償定義,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又要求受害人向侵權機關申請賠償,必須先由侵權機關“自證其罪”作為賠償前提,這就無異于讓侵權者成為裁判者,最終造成的結果不僅是冤假錯案的受害者索賠之路曠日漫漫,那些所謂經合法程序實行拘留逮捕又不予起訴,抑或宣告無罪的人則更是索賠無門。這其中最著名的索賠案就是被喻為“河北佘祥林”的張新亮,其無罪釋放后申請國家賠償,在整整兩年后才得到侵權機關的確認。
而此次新修訂的草案則明確了被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的公民,在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這種具象化的規(guī)定無疑讓索賠者找到了更為清晰的出口,需要自證其罪的侵權機關也很難以“不符規(guī)定”的借口,將索賠者拒之門外。而草案中規(guī)定的被羈押人在押期間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賠償義務機關負有舉證責任的內容,這些也都體現出草案修訂中國家對被拘者權利的保護,昭示著公民權利的進一步回歸——那些進入拘留逮捕程序后又不予起訴、宣告無罪的公民,在現實中往往徘徊在權利的邊緣,被拘期間的權利難以保障,國家賠償遲遲不至。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此次國家賠償法的草案修訂增添了這些體現人文權利關懷的內容,但賠償機制本身的權力制衡問題仍沒得到有效解決。比如依然要索賠者歷經被訴機關的確認關卡,這種“自我糾錯”程序,顯然會成為索賠的攔路虎。在此前的草案修訂中,盡管增加了“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的,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的內容,但法院本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將其作為賠償程序的第三方顯然亦存在“自我糾錯”導致賠償難落實的問題。
也因此,國家賠償法中唯有真正體現出權力制衡,通過權力的相互制約,比如建立完全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國家賠償確認,才能達到真正快速、有效的賠償。也只有這樣,這些細化的公民權利回歸也才能真正實至名歸。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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