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在湖北巴東縣法院一審結束。合議庭當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wèi)過當,且鄧玉嬌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jié),所以對其免除處罰。(相關報道見10版)
至此,鄧玉嬌在法律上恢復了自由身。這樣的結果,暗合近段時間“民間救援”鄧玉嬌的訴求。事實上,多數(shù)網(wǎng)友也都為這個結果擊掌相慶。把這個判決與鄧玉嬌案的相關情境聯(lián)系起來,這樣的判決符合公眾普適心理,是公眾能夠普遍接受的“結果正義”。
之所以說這個判決符合“結果正義”,是因為它符合特定情境下公眾普通的常識判斷,而且,又滿足了相應的法律程序要求。這樣的判決,參考了相關司法取證與鑒定,特別是對鄧玉嬌的精神病醫(yī)學鑒定結果,成為“免除處罰”的重要依據(jù)。這個判決,既建立在特定“法律事實”基礎上,又體現(xiàn)了對鄧玉嬌這樣弱勢群體的人道主義救助,自然滿足了公眾對“結果正義”的需求。
沒有結果正義的法律判決,就算打著程序正義的旗號,也還是掩蔽不了相關的法治缺憾。法律應該講究人性尊重與人文關懷,最大程度保護底層弱勢的權利,這本身就是追求社會正義的最大理性。這也正是鄧玉嬌案的判決能夠獲得民意認同的原因。
作為極具影響的社會公共事件,鄧玉嬌案不僅讓民意輿論普遍關注,也引發(fā)司法界的爭議。賀衛(wèi)方、喬新生、高一飛等司法界專家學者,圍繞鄧玉嬌案的相關細節(jié),不停辯論?梢钥隙ǖ氖,符合公共精神與常識判斷的法律觀點,會獲得民意的支持。
事實上,必須承認,司法現(xiàn)實與法治理想之間是有距離的。在走向公民社會進程中,維系現(xiàn)代文明社會的運行的法制規(guī)則,不能僅由權力與精英來操縱,它必須深植于公眾的普遍信仰中。對于作為國家司法權力象征的判決書,也必須得到尊重與信仰,這不僅因為它本身是權力象征,更重要的是判決書包含著權力行使是否足夠地還原了公平與正義。
對于鄧玉嬌案的判決,公眾有著“結果正義”的饑渴。誠然,對于鄧玉嬌事件的真相,公眾仍有猜測與懷疑。而這一切,恰恰是因為鄧玉嬌案在取證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一些怪異情狀,存在著公權力失范與無序行為。而在權力失范語境下,一些“程序”是不透明的,一些“程序正義”也會是制造的假象。在這種語境下,鄧玉嬌案的判決,訴求于一種被公眾普遍信仰的結果正義,本身也有著極其重要的法治價值。
鄧玉嬌案判決沒有陷于“程序正義”,而是給了公眾一個普遍接受的“結果正義”,這樣的法治選擇,包含著重要的價值與意義,它引領一種更為理性的法治思考向度。只有權力真正告別無序失范,才能在普遍滿足公眾的現(xiàn)實權利預期情況下,找回社會必須的公共理性。從這個意義看,鄧玉嬌案判決也有利于公共理性的回歸。(單士兵)
事件進展:
女服務員刺死官員續(xù):鄧玉嬌母親稱仍有關鍵證據(jù)
媒體評論: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