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有人賣淫,也不意味著警方有權暴力執(zhí)法。如果打擊違法能成為刑訊逼供的借口,如果當事人可悲到要用完整的處女膜證明清白,那無疑是法治的悲哀。因此,檢察機關要求重新檢驗處女膜的行為,完全沒必要。
先是以打擊賣淫為由粗暴執(zhí)法,接著因證據(jù)不足被迫放人。如果事實真這么簡單,剩下的結果,自然應是警方賠償損失,責任人接受調查。遺憾的是,昆明幼女“賣淫”案偏偏又生枝節(jié),后期介入的檢察院要求對涉案幼女重新做處女膜鑒定,亦有官員指責幼女家長與媒體聯(lián)合造假。(6月7日《成都商報》)看來,這件簡單的事,又有了被復雜化的可能。
檢察院為什么介入?是為了查清警方是否有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行為。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證據(jù)證明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只要為獲取口供,使用了暴力、威脅手段,就必須接受調查。既然如此,調查的重點,就不是劉氏姐妹賣淫與否,其家人造假與否,而是辦案警察到底在什么情況下打人,之前是否表明身份,如何表明身份,是否出具了法律手續(xù)?其次,將劉氏姐妹及其父母帶至派出所后,警方如何訊問,訊問中是否動手,被害人軟組織挫傷、骨折,是否與暴力刑訊行為有因果關系?弄清楚這些,才有可能真正還原現(xiàn)場情形,厘清相關民警責任。
相反,如果把調查的重心,又放回到處女膜是否完整上,就容易導致這樣一種邏輯:處女膜破裂=幼女賣淫=警察執(zhí)法有理=警察傷人情非得已=警察免責。事實上,上述邏輯鏈根本不成立。處女膜破裂,只意味著當事人有過性體驗,或者遭遇過某些生理意外,根本無法推斷出劉氏姐妹當時正從事賣淫行為,或之前從事過賣淫行為。退一步說,即使有人賣淫,也不意味著警方有權暴力執(zhí)法。如果打擊違法能成為刑訊逼供的借口,如果當事人可悲到要用完整的處女膜證明清白,那無疑是法治的悲哀。因此,檢察機關要求重新檢驗處女膜的行為,完全沒必要。
問題在于,當?shù)赜泄賳T這時也站出來,指責幼女父母聯(lián)合媒體,在醫(yī)療鑒定問題上造假。這是否可以為重新鑒定提供足夠的理由支持呢?當然不可以。前面已經(jīng)提到,整起事件如何處理,根本就與處女膜是否完整無關。劉氏姐妹的父母帶她們去昆明法醫(yī)院做的鑒定,只是他們試圖證明自己清白的一種途徑,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司法鑒定,更非訴訟法上的證據(jù)。即使他們隱瞞真相,或者有的媒體刻意遮蔽,也只是私力救濟或新聞倫理上的問題。
那么,這起幼女“賣淫”案究竟該如何收場?筆者認為,當?shù)卣块T一開始的反應完全正確:讓當事派出所所長、民警停職、成立調查組、檢察院介入、警方賠禮道歉、協(xié)商賠償事宜。但是,不能因被害人一方要價不合理,或者涉嫌炒作,就掉頭重新啟動調查程序,為警方的粗暴執(zhí)法尋找借口。在這個問題上,作為強勢力量的有關方面,應表現(xiàn)出應有的器量。
事實上,借此契機,當?shù)鼐酵耆梢宰龈顚哟蔚姆此。比如,是不是要好好貫徹“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不要再把抓賭、抓嫖作為“創(chuàng)收”機制,讓執(zhí)法行為蒙羞;是不是要好好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執(zhí)法的程序意識,不要提著手銬就往人家家里沖,稍有反抗就拳腳交加,逼人下跪。如果不加反思,不事整改,只會讓事情越描越黑,這起事件,就愈加不好收場了。
□蕭顯(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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