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人員不得向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本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檢察人員在辦案中,與當事人的律師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系的,應當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有其他親屬關系或與律師之間存在親朋、同學、師生、曾經(jīng)同事等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并在案件辦理期間不得與其交談、討論案情!痹谛隆堵蓭煼ā穼嵤┮恢苣曛H,上海市檢察院近日出臺相關規(guī)定,以規(guī)范檢察人員與律師交往行為,這是上海檢察機關首次對此類行為作出明確細化規(guī)定。(通訊員施堅軒 記者劉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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