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答記者問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請您介紹一下該解釋起草的情況和背景?
答:自2001年起,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已有7年多的歷程。伴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實踐的深入,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特別是由于各種經濟因素、社會環(huán)境和思想觀念的影響,“神化”和“異化”馳名商標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一些當事人試圖通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達到其不適當的商業(yè)目的,使馳名商標司法保護非正常承載了其他的意義。對司法保護中的一些問題,當事人、社會公眾和一些審判人員還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如對馳名商標法律制度設立的目的認識不清、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范圍模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和保護范圍的標準和尺度不統(tǒng)一等等。如何依法加強保護符合法定條件的馳名商標,同時防止不正當地將馳名商標認定當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等消極現(xiàn)象的發(fā)生,已成為當前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面對的復雜形勢和迫切任務。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視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分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7月24日發(f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6日施行)中,對在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和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問題作出了一些規(guī)定。通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了馳名商標個案認定、因需認定、事實認定等基本制度。通過采取一系列司法政策,明確了認定的條件、適用范圍、認定標準等,并不斷加強對下級法院司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指導和監(jiān)督,如建立了馳名商標生效法律文書的備案制度等。為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完善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制度,增強司法保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積極服務國家經濟發(fā)展大局,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在反復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和多次修改的基礎上起草而成,并于2008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通過互聯(lián)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受到廣泛關注,收到很多修改意見和建議。同時該司法解釋的起草也多次征求了立法機關、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得到了他們的大力支持。該解釋已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將于2009年5月1日起實施。
記者:馳名商標的問題一直受到廣泛的關注。特別是馳名商標既可以通過行政程序保護,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保護。此次公布實施涉及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司法解釋,立足于解決哪些問題?
答:正如你所關注的,此次司法解釋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及其精神,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從國情和實際出發(fā),既要依法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馳名商標依法給予強化保護,又要防止經營者不正當地將馳名商標認定當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等的消極現(xiàn)象,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依法進行了規(guī)范。該司法解釋一共十四條,主要涉及馳名商標的概念、適用范圍、認定因素、舉證責任、保護要求五個方面的內容。
記者:我注意到,公布的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本解釋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沒有包含商標的聲譽要求。請您對此予以說明?
答:商標法未對馳名商標的內涵作出規(guī)定,只是對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作了列舉。對于馳名商標的界定,存在著兩種思路:一是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而不考慮其聲譽情況;二是不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還要考慮其市場聲譽,即應當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美譽)。從我國已往的實際情況來看,基本上采取的是后一種思路。本條解釋根據我國執(zhí)法實際,并參考《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中使用的“well-known trademark”的概念,對馳名商標的地域范圍、知曉程度作出界定,雖未將“市場聲譽”明確地納入馳名商標的定義之內,但將其作為認定商標馳名的事實之一,在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作出了規(guī)定,更符合馳名商標的立法本意。
記者: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認定,這是為什么?
答: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商標馳名是構成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要件事實時,才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同時,為防止當事人單純地獲取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不正當地追求法律保護以外的其他意義,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循按需認定原則,強調馳名商標的認定必須為審理案件所必需,嚴格把握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范圍。鑒于此,為遵循按需認定原則以及規(guī)范和統(tǒng)一司法認定范圍,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司法解釋第二條對于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作出了規(guī)定,且在第三條中規(guī)定了不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從不同角度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適用范圍作出限定。即只有在審理涉及馳名的注冊商標跨類保護、請求停止侵害馳名的未注冊商標以及有關企業(yè)名稱與馳名商標沖突的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中,才可以認定馳名商標。
這里我想特別強調說明,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曾規(guī)定過“以注冊、使用的域名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訴訟”也可以認定馳名商標,而在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中刪除了相關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只要原告的注冊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注冊、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足以誤導相關公眾,即可以認定構成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原告的權利可以獲得保護和救濟,無需再以認定馳名商標為前提條件。由于域名的申請、注冊較為容易,如以認定商標馳名作為對抗此類域名注冊或者使用的前提條件,易于使當事人“自行”注冊域名并據此提起訴訟尋求認定馳名商標,達到故意“設局”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此類現(xiàn)象已多為有關方面所詬病。鑒于此,繼續(xù)沿用域名司法解釋的做法,在此類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既無必要,又易于被濫用。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該條規(guī)定已對于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不再作特別要求。為統(tǒng)籌解決上述兩個司法解釋與本司法解釋的協(xié)調適用,并切實有效地遏制濫用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的現(xiàn)象,本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將此類案件作為不予審查馳名商標的情形予以規(guī)范,并統(tǒng)一了此類案件的認定標準。
而且,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是在個案中為保護馳名商標權利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要件事實的認定,屬于認定事實的范疇,為盡量減少當事人利用馳名商標認定追逐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機會,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
記者:我很贊同您所說的馳名商標只是案件事實和因需認定的原則。那么在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時,要考慮哪些因素來確定相關事實?
答: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五項因素,司法實踐中對于這些因素的具體把握進行了較多的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在總結認定經驗的基礎上,司法解釋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guī)定:一是關于各因素之間的相互關系。在認定馳名商標時,對于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因素通常都要進行綜合考慮,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考慮部分因素即足以認定所涉商標馳名,而無需機械地一一考慮其全部因素。而且,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一些因素之間也是相互重合的,如其第(一)項規(guī)定的“知曉程度”,恰恰需要通過其他各項規(guī)定的持續(xù)使用時間、宣傳情況、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加以證明。因此,司法解釋第四條對于如何處理這些因素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規(guī)定。二是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考慮因素。為便于審判實踐中具體把握這些因素,司法解釋第五條從舉證的角度,對于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考慮因素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特別是,考慮到我國商標注冊程序較為復雜和注冊時間較長,該條第二款將注冊前后的持續(xù)使用時間納入了考慮范圍。而且,考慮司法認定的實際和特點,對于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反映馳名程度的一些情形,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全面客觀地對待,不能機械和簡單化地處理。例如,有些法院將商標使用的具體年限、曾獲取省級著名商標、行業(yè)排名的名次等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有些簡單化和絕對化,也會給企業(yè)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負擔,因而有必要給予適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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