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察家
如果“平郵不賠”的但書條款沒有舉證責任倒置作為配套,實則難以保障發(fā)件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公正和均衡的賠償責任,就無法最大限度地減少因郵政企業(yè)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郵件的損失。
4月24日,郵政法修訂終于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高票通過,新郵政法對郵政企業(yè)的賠償責任作了明確限定。
從公共輿論的回應看,對以上規(guī)定的質疑與批評占了絕大多數(shù)。法案雖獲通過,爭議卻遠未停歇。法治的基石在于法律必須被信仰,只有建立起對法律的信仰,才能由內心的法治敬畏表現(xiàn)為守法的現(xiàn)實行動。若一部法律甫一通過,便遭到普遍質疑與批評,這種不認同新法的社會心理必將成為法律實施的阻力。
當然,法律面向的對象是利益各方,在多數(shù)情況下,法律只是利益各方在博弈之后形成的妥協(xié)。對具體的利益群體而言,不可能對所有的法條都完全滿意。對公眾而言,他們絕大多數(shù)在郵政法中處于消費者的地位,他們更關注的是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然而從中國郵政體制改革的現(xiàn)實看,公眾接受郵政消費的概念遠遠走在了郵政企業(yè)的前面。吃慣了“大鍋飯”的郵政企業(yè)還很難“獨立自主經營”,并且獨立承擔賠償責任。也正是長期的政企不分,使得郵政領域中的“政”與“企”在分離之后仍然保留著“剪不斷”的復雜關系。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看郵政法的修訂,新法對郵政企業(yè)的確給予了頗多“厚愛”。比如郵政企業(yè)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免責論的理據(jù)也許在于,平常郵件太多了,而且郵資便宜,若讓企業(yè)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也承擔賠償責任,很可能企業(yè)無法應對。但問題在于,若平常郵件就是可人為忽略且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為什么郵政法不對應地規(guī)定一條,公眾在寄發(fā)平常郵件時不需支付郵資?這樣才顯得權利與義務對等。當然,服務分等級可以理解,但在交通領域,法律也沒有因坐公交車的人太多,而且車費也廉價,就免除了公交公司的賠償責任。
那個針對未保價給據(jù)郵件的損失賠償,新郵政法規(guī)定了“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倒是體現(xiàn)了權責的均衡,只是這個賠償又留了尾巴,即“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币簿褪钦f,哪怕你的郵件損失了300元,但因為你的郵資只有3元,所以郵政企業(yè)給你的最高賠償只能在9元以下。作為消費者的我很奇怪,為何立法偏要明確“最高賠償額”,而不是“最低賠償額”?
從舉證責任上看,新郵政法對消費者也明顯不利。比如“平郵不賠”的“但書”條款中,若郵政企業(y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還是要賠。但根據(jù)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消費者要想向郵政企業(yè)索賠,得先證明郵政企業(yè)在造成平郵的損失上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鑒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往往難以知悉平郵損失的真正原因。如果此“平郵不賠”的但書條款沒有舉證責任倒置作為配套,實則難以保障發(fā)件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公正和均衡的賠償責任,就無法最大限度地減少因郵政企業(yè)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郵件的損失。
修訂后的郵政法通過后,媒體及時公布了全文。和筆者一樣,對這部新法存在一些疑惑的公民還有不少,因此期待立法機關能夠及時答疑釋惑,說服公民。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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