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修正案草案。這是議事規(guī)則實行20多年來首次進行修改。此次,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為:“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選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shù)綍卮鹪儐!?
前不久,河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未通過提請查敏女士任命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
廳廳長的議案,在媒體上引發(fā)一場“茶杯里的風暴”。有人認為,人大對于未通過查敏女士的任命應說明理由。筆者認為,這是打錯了靶子,在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由代議機構(gòu)對官員任免進行秘密投票是一種政治慣例,并不需要說明什么理由。要求說明理由就將選舉當作考核而不是代表、委員自身意志的體現(xiàn),而且還可能產(chǎn)生對代表與委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現(xiàn)象。
真正負有需要說明理由義務的,倒是提請人大審議任免官員的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因為,無論是代表與委員,要對一名官員進行任命或者免職,就必須對被提請的官員基本情況有所了解,以判斷其是否稱職,是否具有任命或者免除的理由。代表與委員選舉官員是法律賦予的權(quán)利,而官員要競爭某一職位,卻必須有充足的理由來說服選民與代表。從這個角度來看,人大議事規(guī)則的修改可謂抓住了根本,而且在原來的基礎上有了進步。因為,原有的規(guī)則只是規(guī)定“對任命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shù)綍卮鹪儐枴保拚莅竸t增加了對提請免職的議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免職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shù)綍卮鹪儐枴?
但是,人大議事規(guī)則修正案還可以再向前進一步,那就是,在必要時,人大不僅可以要求“有關負責人應當?shù)綍卮鹪儐枴保,還可以要求召開聽證會,要求被任免的人員到會回答詢問。這是因為,對于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特別是涉及到一些具體的事件,不但書面介紹很難說明問題,就是有關負責人到場也很難說明問題,有些事情必須由被任免的人員自己到場,回答代表、委員的詢問,讓代表、委員有一個直觀的印象,從而使得任免過程更加陽光、透明和公正。
如果人大對于官員的任免都能做到及時聽證,代表、委員能經(jīng)常對任免人員進行質(zhì)詢,而整個過程又是面對社會公開,那么,“暗箱操作”將大大減少,而不合格官員上臺也將變得更難,這對于推進我們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將十分有益。(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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