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法律條文共有64條 法院依據(jù)177條判案?(圖)
“相關法律上根本沒有第一百七十七條,但法院的判決書上卻寫著‘依據(jù)第一百七十七條’!蹦弥徍䥇^(qū)人民法院判決書的呂師傅很氣憤,這樣的“依據(jù)”讓他對判決的公正性產(chǎn)生懷疑。(相關報道見13版)
根據(jù)“莫須有”的條款作出的判決,不禁讓人想起趙本山、宋丹丹小品中的名言:太有才了。打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可以清楚地看到不過37條,而細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也不過只有64條。不知當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從何而來?
在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司法公正應該是永恒的主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現(xiàn)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xiàn)代國家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保證。這些年來,包括法院在內(nèi),司法機關在司法公正上作出了不懈努力,尤其是在有法可依上更是作出了積極實踐。讓人想不到的是,有法可依有時竟然會演變成有法亂依。
出于對司法獨立的尊重,我們本不應該對司法判決作評判,然而這里,當事法院對法律條文的錯誤引用,不禁讓人浮想聯(lián)翩。退一步講,即使蓮湖區(qū)法院的判決吻合繼承法,然而這樣的判決,也給了公眾太多猜想。畢竟,法院是法律條款的最佳解釋者,當法院都對法律條文不勝明了,隨意生造,正如呂師傅所懷疑的,這個判決的公正性被打上了一個問號。
我不以為這是一個簡單的失誤。畢竟,對于判決文本,最高院有著明確要求;而從法官的基本責任看,也不應該有如此低級錯誤。此時,只能讓人往壞處想像。而這樣的想像,無疑會影響法院系統(tǒng)多年來在司法公正上的努力。
此時,當事法院需要自證清白,需要給公眾一個明確的解釋,“莫須有”的條款到底是如何產(chǎn)生的?(毛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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