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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網(wǎng)傳遼寧鐵嶺市有9個副市長、20個副秘書長,河南新鄉(xiāng)市有11個副市長、16個副秘書長后,日前又有網(wǎng)友曝貧困縣湖南平江縣有10個副縣長4個縣長助理,記者隨后瀏覽這位網(wǎng)友提供的平江縣官方網(wǎng)站,確認了這一事實。(《新快報》12月4日)
隨著網(wǎng)友對政府組織機構搜索興趣的增大,一再出現(xiàn)的“打麻將可以湊幾桌”的“超豪華編制陣容”,深刻折射出一些地方政府機構的臃腫。難怪有評論驚嘆,官員編制“沒有最多,只有更多”。一些網(wǎng)友更是諷刺道:“這樣下去,還不如一對一,每個副市長管一個老百姓。”
副職超編扎堆,說到底,是官員的利益使然。政府機構的存在和維系雖然在法律上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實際中總是難以脫離部門利益,尤其是部門領導利益的糾葛。擴大本部門的編制,不僅能夠為領導帶來更多的權力和聲望,更增加了其維持和提升自身地位的幾率。正是在這種官僚組織的本性驅使下,政府部門的每一次機構精簡都顯得“傷筋動骨”,每一個部門在精簡中莫不想著維持甚至借機擴大自己的編制。
從組織學上分析,政府機構應當本著“因事設廟、因事設人”的原則,確定其編制和管理幅度。每一級政府機構直接領導和監(jiān)督的下級組織數(shù)目,或者一個領導人直接領導和監(jiān)督的下級人員數(shù)目,必須與其所擔負的行政職能相匹配。機構組織幅度過小,將會造成力所不及、失之力虧;幅度過大,則會浪費資源、產(chǎn)生“內耗”。最低成本原理要求組織機體小型化,能夠由10個人組成的機構決不擴大到20人。這種規(guī)模的確定,應當以組織擔負的職責為限。很顯然,一個機關動輒上十人的副職扎堆,與現(xiàn)代社會追求行政效率的政府職責極不相稱。
那如何杜絕官員編制“十羊九牧”的扎堆現(xiàn)象?筆者以為必須謀求行政組織法的完善。行政組織法正是從源頭上控制和規(guī)范政府行政權、遏止政府機構臃腫膨脹的法律。然而,目前我國行政組織法很不健全,中央行政組織法只有一個《國務院組織法》,該法總共僅有11個條款,國務院的部、委、直屬機構、辦公機構均無相應的組織條例;地方行政組織法只有一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省、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等均無單獨的行政組織立法。現(xiàn)有立法不僅條文粗陋,而且對政府部門的編制尤其是副職人數(shù)并無明確控制,這不僅與民主、法治原則相悖,而且也是我國歷次政府機構改革成效甚微,機構精簡后再度膨脹,以至最后機構重疊、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政府財政變成“吃飯財政”的重要原因。
現(xiàn)代社會,政府的產(chǎn)生來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府官員的任命也應獲得人民的認可。一個政府機構應當保持什么樣的規(guī)模,老百姓應當納稅供養(yǎng)多少行政官員,都應當有立法的明確規(guī)定。西方法治國家每增加一名政府官員編制,都需要議會批準,其法律程序嚴格到近乎苛刻的程度。相比之下,我國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現(xiàn)副職扎堆現(xiàn)象,首先在于缺乏細致的法律控制。只有行政組織法先健全了,才能從源頭上確保政府的每次“瘦身運動”不至于流為人為擴編的機會,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府機構臃腫的慣性難題。(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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