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報》12月1日報道,阜陽市規(guī)定發(fā)送黃色短信3次的,將受嚴懲。各大門戶網站以《安徽阜陽規(guī)定市民發(fā)3次黃段子即被拘留》的標題轉載,引發(fā)了抨擊。而據新民網的后續(xù)報道,并無“3次”的規(guī)定,是媒體誤讀。
其實就法律層面看,阜陽公安局只是界定了國家相關法律的適用標準,并無不妥。而且我還注意到《標準》里是“淫穢信息”,而媒體卻報道成了“黃段子”,明顯擴大了打擊面。
看來是媒體和網民確實誤讀了阜陽公安的《標準》,而且反應“過度”了?晒嫒绱藛?
翻一翻最近的新聞吧!半個月前南昌市民在火車上看網絡小說,被鐵道警方以“運輸淫穢物品”的罪名罰款200元;重慶市民因為手機里有成人視頻,也被鐵道警方罰了200元;河南南陽市民因為電腦里有A片,被罰1900元;再早的新聞有,在家看黃碟的延安某夫婦被警察破門抓捕……
“淫穢物品”往往成為執(zhí)法者的最愛,就四個字“利益驅動”。無論過去的《治安管理條例》還是現(xiàn)在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罰款數(shù)目最大的就是賭博、賣淫、嫖娼和淫穢等案件!坝欣钡陌缸泳头e極執(zhí)法,甚至爭相執(zhí)法;沒有“利益”的案子,就互相推諉——11月30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的河北保定農民工被非法拘禁,其妻子5次向110求助,但相關警方就是不立案、不救人,“利益”使然也。
所以,一部法律被媒體、網民誤讀不可怕,而一旦執(zhí)法者去誤讀,甚至是故意誤度,使其成為為自己謀利的工具,這才是最可怕的。從這個角度看,輿論有權不憚以最大的“惡意”去揣測這個本不實在的“黃段子”新聞。(上海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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