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的真實性將非常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有利于全社會來監(jiān)督政府部門的工作,也是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重要體現
近日,遼寧沈陽市民溫洪祥一下成了“媒體紅人”。他的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直指一向被視為最敏感的政府辦公費、招待費、差旅費、單位事業(yè)性經營收入等內容,連沈陽政府有關負責人也稱,這種公開難度極大。但也恰恰是因為這種“難度極大”的要求,才讓溫洪祥一夜躥紅,使他成了一個類似于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沈陽市政府已向媒體表示,政務公開辦已接受了溫洪祥的申請。
這個問題首先涉及到了公民的知情權。公民的知情權是20世紀50年代以后才被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一項基本民主權利。今天,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許多國家紛紛制定有關政務信息公開的法律。該項法律制度在國外一般稱為信息公開制度或情報公開制度。知情權是憲政發(fā)展的產物,沒有知情權,民主制度的實現也就失去了基礎。國家應當最大程度地確認和保護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這種權利,特別應包括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知情權是政務信息得以公開的法理基礎,其充分實現需要政務信息公開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合,因而政務信息公開化的程度就決定了公民知情權的實現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無專門政務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guī)的現狀,但不管是從法規(guī)本身的條文來看,還是生效以來的執(zhí)行來看,都反映了一系列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從湖南汝城“市民狀告政府信息不公開全國首案”,到郝勁松向有關各方遞交的“華南虎信息公開呈請”,再到今天的溫洪祥遞交的《沈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都可窺一斑。由于部分法制的相對不健全,政出多門,暗箱操作式的內部文件大量存在。許多行業(yè)部門從本位利益出發(fā)制定了大量內部掌握的規(guī)范性文件,這些規(guī)范性文件多數屬于行政主體的內部文件,并未向社會公眾公開,這些內部文件往往又成為為政者不依法執(zhí)政的依據,成為有權機關處理行政相對方的依據,作為一般公民不可能知道這些未公開的規(guī)則和信息,也不知道到哪里能夠找到這些未公開的規(guī)則和信息,公眾只能被動地接受有關部門愿意公開的部分或全部信息。
也許溫洪祥事件在輿論的壓力下其要求的信息會得到一定程度的公開,但如果公開的話其內容的真實性又會讓我們進一步產生懷疑,公開的內容會不會有虛假成分?信息公開的不準確、不完整,甚至是虛假,也是政務公開過程中值得關注的問題,虛假信息的公開一般集中在與公民個人利益相關的項目上,采用不公開或半公開等手段,將不合理開支以及由違規(guī)甚至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數據、內容進行模糊處理等。從而造成真實信息依據權力等級來進行配置,級別越高,得到的信息越及時也越真實,沒有級別的普通百姓只能通過小道消息來獲得信息,其結果就是謠言滿天飛。而這些謠言的傳播,導致信息真假難辨,確認及分辨成本極高,甚至影響政府誠信力,最終危害整個社會信用體系。
事實上,只有建立起信息透明的制度,才能把政府和政府官員置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但是,如今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卻往往習慣于把公共事務的處理和反映處理過程的信息看作是黨政機關的“內部秘密”。這種思維邏輯的長期運行,已經形成了一整套應對危機事件的套路:無視人民的知情權,實行所謂“外松內緊”,嚴格“保密”,在公眾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政府內部尋求處理的辦法。于是,獲取信息成為一種特權,不法官員可以把公共信息化為私有,用以作為尋租的工具。因此信息公開的真實性將非常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有利于全社會來監(jiān)督政府部門的工作,也是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重要體現。
一直以來,政府的開銷是一個熱門話題,建立節(jié)約型政府,黨中央國務院曾下發(fā)過相關規(guī)定,厲行節(jié)約,既是傳統(tǒng)美德,也是打造節(jié)約廉政型政府的根本保證,是時代的需要,是學習踐行科學發(fā)展觀的具體表現。沈陽市民要求政府公開招待等費用,說明了時代在進步,民眾主人翁意識在增強,依法治國理念更深入人心,廉潔型政府深受群眾歡迎,如果此時,官員如果還稱公開這些信息難度大,很明顯其思維沒有與時俱進,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也就容易成為一句空話。(李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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