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日報》和焦作公安局,對于焦作市蔬菜果品批發(fā)交易中心的水果商戶賀永星的判斷產(chǎn)生了分歧。前者發(fā)文褒揚賀是扶危濟困的“好人”;后者卻認為賀是欺行霸市、控制焦作香蕉批發(fā)市場的黑社會團伙老大。今年6月,在《焦作日報》刊發(fā)報道后一月,賀永星因 “涉嫌黑惡犯罪”被批捕。(11月20日《南方周末》)
報道刊發(fā)的頭兩天,報社好評如潮,而且領導還許諾給記者陳作華發(fā)獎金,但刊發(fā)后第三天焦作市公安局以報道失實為由找上門來,事情風云突變,陳作華被報社撤消了都市新聞采訪部副主任的職務。
可問題是,公安機關據(jù)以施壓的理由并不充分。在人民法院并沒有判決當事人有罪之前,“無罪推定”是我們應當奉行的基本法治原則,憑什么公安機關的認定就是“正面定性”,而與之“唱對臺戲”的論調(diào)就是“錯誤言論”。更何況,即便當事人涉嫌 “黑惡犯罪”,作為“好人”的道德評價與作為“罪犯”的法律評價,在很多時候因為法律和道德的分野只能是兩碼事。
對于媒體監(jiān)督來說,這是一個惡劣的暗示和威懾,它表明媒體監(jiān)督是可以被公權力控制的?梢员豢刂频妮浾摫O(jiān)督,自然也是可以被收買的輿論監(jiān)督,難怪礦難發(fā)生時,黑心礦主總是相信封口費能夠使媒體封口。我的擔心是,在公權力如此高壓之下,媒體會不會對新聞報道噤若寒蟬。其他的不敢肯定,至少 《焦作日報》在這一事件上已經(jīng)開始謹小慎微了,甚至在陳作華案開庭審理是否報道上還瞻前顧后,擔心報道開庭就意味著變相承認報道失實,最后“謹慎地”推遲一天在不起眼的地方報道了案件開庭。
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就像走上被告席的不一定是敗訴方一樣,案件開庭并不意味著當事人肯定有罪,即便當事人最終確實被認定為“有罪”,只要媒體報道不是有意歪曲或者捏造事實,都是正當?shù)男侣剤蟮雷杂?公權力沒有干涉的權力和理由,公權力所需要做的是遵照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把案件辦好,辦成經(jīng)得起檢驗的案件,這樣任何的“唱反調(diào)”都不會誤導“不明真相”的公眾,畢竟,在這起沖突之中,焦作公安機關的諸多做法也有可懷疑之處。
一個公權力無法受到有效制約的社會,才是法治的最大悲哀。
志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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