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違規(guī)審批是履行職責
吳洪明在庭審中,曾把自己濫用職權、違規(guī)審批,說成是“約定俗成”。他辯稱:這些“犯罪事實”正表明我為一些企業(yè)辦的事,很多都是在我的職權范圍之內,是我必須履行的職責,而且很多都是有關方面決定的事,因此我必須認真地去做,否則就是我工作的嚴重失職。在具體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約定俗成的,只要考慮到對大局有利,對長遠發(fā)展有利,讓局部作些犧牲,都是允許的。這種現象現在到處都是。我認為國土管理部門提出的辦法比較合理,也是可行的,所以我同意了他們的辦法,這怎么能說我是濫用職權呢?
法院審理認為,吳洪明在履職過程中,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擅自處理其無權處理的事項,為安徽銘基金諾置業(yè)有限公司辦理土地轉讓,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損失6412余萬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研究瀆職犯罪的專家、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偵查指揮中心主任關福金說,瀆職的本質就是腐敗。瀆職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具有其自身屬性。在現階段,瀆職表現為一定范圍的權力蛻變現象,其外在表現是:權力官僚化和權力商品化。更進一步說,瀆職往往具有與經濟體制和社會結構雙重轉換時期特征相聯系的特點。如伴隨新舊體制轉換,許多社會行為尚未通過法制形式得以嚴密規(guī)范,瀆職呈現出較強的易發(fā)性特點;伴隨改革的深化,瀆職往往借改革之名滋長蔓延,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特點;伴隨市場經濟的建立,瀆職往往選擇經濟領域中供需矛盾突出的環(huán)節(jié)作為其鉆營舞弊的場所,帶有一定的聚集性特點;瀆職滋生、蔓延的領域及表現形式,會隨著客觀情況的發(fā)展變化而不斷轉換和變化,具有多變性的特點等。但無論瀆職表現為何種形式,其根本屬性,就是權力的蛻化和變質,而這也正是腐敗的特征。
吳洪明的瀆職犯罪行為無疑是當下一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標本。
在長達77頁的判決書中,其中列數了吳洪明于1994年11月至2007年3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工程承接、房地產開發(fā)、土地拆遷、有關費用減免、職務升遷等利益,非法收受59個單位、開發(fā)商等的賄賂合計人民幣72.6萬元、美元1.2萬元、港幣1萬元、歐元2000元、日元10萬元、面值12.7萬元人民幣購物卡和一套價值2.3萬元的紅木沙發(fā)、一塊“帝 ”牌手表等物品。吳洪明歸案后,其贓款、贓物全部退繳。
許多單位養(yǎng)成了
送購物卡習慣
吳洪明較早的受賄記錄始于擔任歙縣縣長期間。1995年3月間,從包工頭破格升任歙縣城東工業(yè)新區(qū)管委會副主任的徐普來為請吳洪明多支持他的工作,送給吳1000美元,吳洪明對徐普來高看一眼。1996年11月,徐普來為和已任縣委書記的吳洪明處好關系,又送給他一塊價值約8000元人民幣的女式“帝 ”牌手表。過了一年多,在吳洪明的關照下,徐普來被提拔為歙縣建委主任。他的兒子徐雙貴為感謝吳洪明對他父親的提拔,同時為了自己也能得到他的關照,1998年8月起到2006年5月,先后5次共送給吳洪明人民幣兩萬元。在黃山任職期間,吳收受的賄賂數額都不大,最多的一筆是一個做包工頭的親戚為感謝他幫忙承接工程,前后10次共送給他5.8萬元。
調任蚌埠市副市長后,分管土地、城建工作的吳洪明,身邊經常圍著一些開發(fā)商和包工頭。個體工商戶張某在2001年8月至2006年6月間,先后送給吳洪明人民幣11萬、5000美元、日元10萬和港幣1萬元。吳洪明熱情地為他向有關工程銷售瓷磚、地板磚等提供幫助。2003年12月,由于吳洪明提前告知掛牌出讓的土地底價,蚌埠一家房地產公司順利獲得了一塊面積為516畝土地的使用權。2004年1月,這家公司的總經理請吳洪明幫忙協調解決減免城市建設設施配套費,一次送給吳洪明人民幣10萬元。同年6月,吳在該公司擬寫的報告上作了批示,要求該地塊所在的區(qū)政府盡快解決相關問題。結果,區(qū)政府同意免去該公司開發(fā)該宗土地的城市基本建設設施配套費共計人民幣1900余萬元。前文提到的銘基金諾公司無力開發(fā)規(guī)模龐大的項目后,急于將土地轉讓出去,公司董事長先后三次送給吳洪明2.5萬元和面值3000元的購物卡,請求吳組織召開有關會議,為該公司協調解決有關事項。
在吳洪明59起受賄中,有30起收的是購物卡,面值達人民幣12.7萬元。送卡人的目的五花八門,一次一般送兩千元左右,其中有多家銀行的負責人為了請吳洪明幫忙協調將其分管單位的資金存入自家銀行,多次送給他數額不等的購物卡。絕大多數送卡人是他的下級,為了尋求在工作上得到他的支持。有位副區(qū)長送了8000元購物卡,吳洪明利用其擔任分管土地、城建工作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召集市里相關單位負責人開現場辦公會,為區(qū)里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
一個送過購物卡的人說,送點購物卡算什么?我們送點購物卡完全是出于感謝,而送卡比直接送錢在面子上要好看,算不得金錢交易、行賄。許多單位負責人養(yǎng)成了習慣,在找他匯報工作時,帶上2000元購物卡算見面禮,久而久之成了一種風氣。而吳洪明感覺自己沒有“現金賄賂”的心理壓力,坦然受之,收卡就像吃家常便飯一樣簡單。
當天,聽完審判長宣讀了厚達77頁的判決書,吳洪明已經有些木然。是否提出上訴,吳洪明表示要認真考慮后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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