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一審被以受賄罪判處死緩
2008年10月19日 01:48 來源:京華時報 發(fā)表評論
本報訊(記者裴曉蘭)昨天,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接受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劉志華單獨或與情婦王建瑞共同受賄近70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華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法院宣判后,劉志華未明確是否上訴。
據介紹,昨天的宣判于上午8點30分左右開始,約半個小時結束。此前的10月14日,劉志華在衡水中院出庭受審。
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6年間,劉志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中關村科技園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資產置換、土地開發(fā)、職務晉升、銀行借貸等方面的利益,單獨或者伙同其情婦王建瑞(另案處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產有限責任公司等10家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6.59萬元。
據劉志華的辯護律師莫少平介紹,法院認定的這些內容與檢方指控的內容完全一致,辯護律師所提出的辯護意見基本上未被采納。莫少平律師說,劉志華當庭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稱要和辯護律師商量再做決定。昨晚9點30分,記者截稿前,莫律師告訴記者,辯護律師及劉志華的家屬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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