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規(guī)定到法律
問責步入制度化法律化時代
提示
在基層,不少官員已有了切膚之感,一些人慨嘆:“如今官越來越難當了,責任愈來愈大,權力愈來愈小!痹S多人開始意識到,“當官也逐漸成了高風險職業(yè)”。專家認為,雖然目前問責制的制度設計還不能說已經(jīng)完善,但問責制決不會是一陣風,而將在實踐中朝著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發(fā)展。
“追究領導人的責任過去就有,但規(guī)模不大,問責的相關規(guī)定比較零散,也沒有制度化!眲⒖∩f。
據(jù)介紹,問責中官員承擔責任的形式有道歉、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撤職、罷免、免職等。
官員問責制度化較早的標志當屬1995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此暫行條例被評價為“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方面第一個比較全面、比較系統(tǒng)的文件”,并最早引入了責令辭職這種形式。
2002年7月9日,該條例重新修訂后“轉(zhuǎn)正”,更名為《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與1995年的暫行條例相比較,人們印象最深的是,此次頒布的條例又向制度化邁出了一大步,明確提出“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并對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給出了定義。
這一年,值得一提的事還有,時任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的董建華在立法會公布,自7月1日起開始實行官員問責制。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及11位政策局局長不再由公務員擔任,改由行政長官以合約聘用,任期5年。問責制主要官員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各自統(tǒng)領其所轄部門工作。
2003年的“非典”之后,官員問責不僅延續(xù)下來,而且開始體現(xiàn)在制度層面———《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在第二年的春天緊急頒布,其中詳細列舉了9種應該引咎辭職的情形,包括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xù)或者多次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fā)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等等。
2005年3月,國務院印發(fā)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也對問責制的相關內(nèi)容作了規(guī)定。
同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吸收了上述部分內(nèi)容,包括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而撤職、免職、罷免三種擔責形式在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已有規(guī)定,公務員法就沒有再進行規(guī)定。”劉俊生說。
也就是在這一年的8月,廣東省梅州興寧市大興煤礦發(fā)生透水事故,123人死亡。梅州市常務副市長、興寧市市長被撤職。
此后,“撤職”、“免職”這些曾被認為是刺激的字眼兒,也逐漸為公眾所熟知。
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新窯煤礦瓦斯爆炸,105人死亡,臨汾市市長被免職。
從2007年鬧到2008年的“華南虎照風波”,讓13名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理,其中,陜西省林業(yè)廳兩名副廳長受行政記過處分并被免去副廳長職務,陜西省林業(yè)廳信息宣傳中心主任受行政撤職處分。
在“問責”這一詞匯急劇升溫之時,一些專家站出來“潑了冷水”:“我國當前對行政問責的理解和適用還處于初級階段,將問責簡單等同于領導引咎辭職、等同于上級對下級的整頓、等同于出現(xiàn)事故后的懲罰舉措,這顯然還沒有真正觸及問責制度的根本意義。實際上,行政問責并不僅僅是讓政府官員事后為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其重點在于預防政府官員失職失責行為的發(fā)生!
值得欣喜的是,進入2008年,這一觀念被注入到了《國務院工作規(guī)則》當中。溫家寶總理在新一屆中央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上就提到,要“加快實行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等行為作為問責重點”。在4月2日公布的《國務院2008年工作要點》中,行政問責制也位列其中。5月,《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中,更是強調(diào)加快實行問責制。
被定位為“行政問責年”的2008年,也的確不負眾望。
6月30日,在陜西省政府召開的“干部整風大會”上瞌睡打盹的12名領導干部受到懲戒,并被取消本年度的公務員創(chuàng)優(yōu)評佳資格。
截至7月18日,云南全省共問責干部422人,其中廳級13人,縣處級105人,涉及9個省級政府部門和14個州市。
9月20日凌晨,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舞廳火災43人死亡;僅僅一天之后的9月21日晚,副區(qū)長等5人被免職。
9月22日,河南省登封市新豐二礦發(fā)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登封市一名市長、一名副市長被建議免去職務。
9月23日,因為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山區(qū)富華煤礦井下火災事故,鶴崗市興山區(qū)區(qū)委書記和區(qū)委副書記被免職,一名副區(qū)長被撤職。
有觀察人士注意到,目前行政問責范圍正在逐漸擴大。同是9月,在多名高官因重大責任事故被問責的同時,也有一些“小官”因為“小事”丟了“烏紗”:四川省劍閣縣人事局長因為懷疑茅臺酒質(zhì)量有問題和價格等原因,在眾人面前掌摑賣酒大爺,被免去黨內(nèi)外領導職務;巴中市市政府將放假通知的“中秋節(jié)”誤寫成“端午節(jié)”,有關部門的3名干部被免職。
中國政壇的這種變化,被專家解讀為“領導問責”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并在媒體、學界掀起一場問責制度的大討論。
“可以說,我國官員問責制度發(fā)生了一系列實質(zhì)性變化,問責法律體系逐漸完備,問責依據(jù)包括憲法、公務員法、相關法規(guī)文件,還有地方政府也出臺了很多行政問責的細則!眲⒖∩f。
據(jù)統(tǒng)計,截至目前,全國出臺并全面啟動行政問責制相關辦法的省、區(qū)、市已達10多個。今年初,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第一個大動作便是頒布《關于省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云南省省長秦光榮強調(diào),“要讓行政問責制度家喻戶曉,讓全社會都來監(jiān)督政府官員和政府行為!痹9月23日云南省行政問責工作會議上,省政府秘書長丁紹祥更是“放出了狠話”:“對于符合問責情形的任何事項、不負責任的任何干部,無論是誰,無論職位高低、政績大小,該問責的要堅決問責、敢于問責,一追到底,既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又要追究領導人員的領導責任,做到問事必問人、問人必問責、問責必到底。”
除了“事故型問責”之外,一些地方甚至啟動了“日常型問責”,將矛頭直指不作為、慢作為的“太平官”、“庸官”。2007年11月21日,吉林省公布行政問責暫行辦法,規(guī)定了44種納入問責的行政行為,目的是“讓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撞鐘和尚式干部混不得;讓政令不暢、執(zhí)行不力,不依法行政、失信于民等行為行不通”。
今年10月1日,我國首部系統(tǒng)規(guī)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規(guī)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生效。法律界人士認為,這部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首次以法律形式從程序上明確限制了政府的權力,行政機關慣常的諸多“衙門習性”都被納入問責范圍。
多位受訪專家表示,雖然目前問責制的制度設計還不能說已經(jīng)完善,但這些舉措表明,作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的執(zhí)政理念的體現(xiàn),問責制決不會是一陣風,而將在實踐中朝著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發(fā)展。
事實上,在基層,不少官員已有了切膚之感,不少人慨嘆:“如今官越來越難當了,責任愈來愈大,權力愈來愈小!痹S多人開始意識到,“當官也逐漸成了高風險職業(yè)”。在大大小小的會議場合,“從政就要如履薄冰、如臨深淵”這樣的話也被多次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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