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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將居住證取代暫住證制度 相關條例征求意見

2008年09月25日 15:51 來源:羊城晚報 發(fā)表評論

  廣東將取消實施已久的流動人員暫住證制度,代之以居住證制度。昨天,《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在廣東省政府法制辦網(wǎng)站(www.fzb.gd.gov.cn)公布,征求社會意見。根據(jù)修訂草案,流動人員持有居住證將可享受當?shù)毓卜⻊蘸蜕鐣U,居住證將實現(xiàn)一證多能。

  今年,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爭當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排頭兵的決定》指出,要“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一證通’制度 ”!稐l例》的修訂,旨在通過立法,以地方性法規(guī)的形式將居住證制度確立下來。

  根據(jù)《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被確立為流動人員服務管理的基本制度,流動人員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居住管理,居住證是流動人員辦理居住登記的憑證和在本省范圍內(nèi)通用的居住證明。

  根據(jù)《修訂草案》,居住證持證人享有居住地政府提供的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險、計劃生育、子女義務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社會救助、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務?紤]到各地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不一,《條例》修訂不宜對流動人員享有何種程度的權益和公共服務作具體規(guī)定,故授權居住地人民政府制訂具體辦法。

  居住證的發(fā)放范圍為十六至六十周歲的流動人員,未滿十六周歲和已滿六十周歲的流動人員可以根據(jù)個人需要申領居住證。

  流動人員首次領取居住證不需繳納工本費,辦理延期手續(xù)不收取費用,補領、換領證的應當繳納工本費。未經(jīng)省政府批準,任何行政管理部門和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機構在辦理居住證時不得附加其他收費。

  《修訂草案》對流動人員的定義范圍也有所縮小,規(guī)定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省和在省內(nèi)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人員”。省內(nèi)同一地級市之內(nèi)流動的,不納入流動人員管理。(記者崔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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