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yè)有限公司尾礦庫發(fā)生特別重大潰壩事故,經(jīng)初步調(diào)查,這是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鑒于山西省省長孟學農(nóng)同志、副省長張建民同志對上述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經(jīng)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同意接受孟學農(nóng)同志引咎辭去山西省省長職務的請求,同意免去張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長職務。(新華社9月14日)
雖然在歷次重大責任事故中,引咎辭職及免職的情況我們并不鮮見,但就此次而言,無論是問責官員的級別,還是問責的時效性,我們都清晰地看到了突破以往的態(tài)度和決心。有理由相信,山西潰壩事故的問責模式,將成為今后處理類似事件的典范,具有標志性意義。
我們可以以生命的名義,以財產(chǎn)的名義,對這起重大責任事故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問責,但歸根到底,還是以責任的名義。有權即有責,權責對等,是行政權力運作的基本原則。在此次災難中,損失如此巨大,傷亡如此悲重,相關人等無可推脫,領導更是首當其沖,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以責任的名義,讓問責從此名副其實。類似的災難,發(fā)生過無數(shù)起,幾乎可以寫就一本血書。但翻翻歷史記錄,真正落實到位,責任到人的問責又有幾多?于是,真正可行的問責體系難以建立,更難以對官員形成制度威懾。因此,問責,尤其是問高官之責,首先就要杜絕那種不痛不癢的形式主義的問責,避免那種此地問責到彼地上任,甚至越問責位置坐得越穩(wěn)的扭曲生態(tài)。
以責任的名義問責,還應該是對所有負有責任的人的問責,而不是對某一個人,某幾個人的蜻蜓點水式的抽樣問責。按照行政管理體系,對于安全生產(chǎn)工作來說,負有責任的是從上到下的一批人,發(fā)生這樣的事故,決不是個人的管理不力,疏忽大意和玩忽職守,而是一個官員體系的集體瀆職。災難當然不會每天都發(fā)生,事故也不是每一起都能震醒官員,在溫水煮青蛙的管理心態(tài)下,一些官員的官僚意識逐漸濃厚,而職責意識逐漸平淡、麻木,甚至完全拋在腦后。以至于災難一發(fā)生,不僅不能有效地組織救援和事后應急,反而是隱瞞、欺騙,以圖蒙混過關,天下大吉。對于那些長期呆在相關工作崗位上,有監(jiān)管之職能,卻沒有履行監(jiān)管之職責的一些庸碌官員、無所事事的官員,理應給一聲棒喝。
以山西潰壩事件為鑒,讓“問責”從此名副其實,就是要形成一種嚴謹、務實、科學、有責必究、權責對等的責任體系,對所有官員都具有同等的制度效力。這一問責體系廣度和深度以及具體的制度安排上當然還有待完善,但最核心的問題目前已經(jīng)解決,那就是形成這樣一種共識:沒有任何一種權力是可以消極的、放任的,沒有哪一個官是好當?shù)、不用負責任的?吳龍貴)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