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制度層面的應然角度講,對于官員的行為必須采取“零容忍”態(tài)度,只要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就應認定為違法,及時啟動問責程序,讓“越軌”官員承擔相應的政治或法律責任
安徽省合肥市市委原副書記許道明和合肥市商務局原局長江黎,是安徽有史以來第一對“廳+處”同堂受審的貪官夫妻。在庭審中,為了把“無法說明”來源的巨額家庭財產“說明白”,他倆大曝起了官場的“潛規(guī)則”。
兩名“夫妻檔”貪官在法庭上大曝官場潛規(guī)則,著實讓公眾大開眼界。同時,人們也十分疑惑:改革開放30年,幾乎也是建章立制30年,在官場上為何制度之外還有那么多的潛規(guī)則?這些大行其道的潛規(guī)則對那些貪腐數額不斷“升級”的貪官碩鼠起了什么作用?
所謂潛規(guī)則,是指隱藏在正式規(guī)則之下、卻在實際上支配著社會運行的“規(guī)矩”。具體來說,就是看不見的、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但卻又被廣泛認同、實際起作用的。對于一般社會生活而言,因為并非所有的事務都是“一黑二白”,道德和法律都無法提供完整無遺的行為規(guī)則,存在一定的潛規(guī)則可以理解。然而,對于接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權力的官員而言,因為必須奉行“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為”的原則,所以決不能依所謂的“潛規(guī)則”而行。
官場“潛規(guī)則”的盛行,充分暴露了我國反腐法律制度的漏洞,說明在現實中還存在明顯的道德和法律都“不管”的模糊空間和灰色地帶。而事實上這些官場行為的灰色地帶,恰恰又成為官員消蝕意志放松思想警惕、走上腐敗道路的麻醉劑和助推器。從法律制度層面的應然角度講,對于官員的行為必須采取“零容忍”態(tài)度,只要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就應認定為違法,及時啟動問責程序,讓“越軌”官員承擔相應的政治或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對官員的要求應該是“一清二白”的,決不能存在模棱兩可。不僅要在道德層面進一步明確對官員的道德要求,而且還要在法律制度層面進行更加科學的設計,對于各種反腐概念進一步明晰化,否則,如果各種法律道德概念模糊,是非不明(比如“不正之風”等模糊于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概念),就容易讓違法違紀官員產生嚴重的僥幸心理,客觀上縱容了官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鍛煉了他們的膽量,促使其逐步成為巨貪碩鼠。
以許道明、江黎夫婦曝光的官員“潛規(guī)則”為例,就很能說明問題。許道明說,工資外的收入遠大于工資收入———不算購物卡之類,光是計劃生育獎勵,每年有三四千元,外貿每年給我們領導幾千元,郊區(qū)區(qū)委辦、市委辦公室不在工資表上,可發(fā)不可講的,每年少說也有幾千元。他在市委分管勞動、人事、經貿、教育、廣播、電視、經貿、開發(fā)區(qū)等很多部門,逢年過節(jié)幾乎每個部門都能給千兒八百的。江黎也說,單位內部以工會、機關黨支部名義發(fā)的錢,工資條上都不顯示。出去參加業(yè)務活動,都不會白奉獻,到香港參加徽商大會,4天時間發(fā)了3000港幣,自己一分錢也不用花。顯然,所有這些都是官員的工資外收入,是無法對外明講的灰色收入。大量的、日常的、沒有理由和法律、政策依據的收入,嚴重麻痹了官員的思想,使其放松了警惕,混亂了立場,面對主動送來的錢表現得像“溫水中的青蛙”。那么,相關的問題是,這些單位從哪里弄來的這些錢呢,沒有根據地亂發(fā)錢又如何入賬?看來,這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漏洞是明顯的。
所以,假如相關制度非常健全,落實非常到位,在管理和問責上采取“零容忍”態(tài)度,那么,一些單位就無法操作給官員亂發(fā)錢的“潛規(guī)則”,官員們在日常生活中就不會收到動輒數千元的莫名款項,當他們收到行賄者的巨額賄賂款時就會慎重地掂量一番,或許就會將其拒之門外。(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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