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海南中院對謝明中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謝明中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對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chǎn)予以追繳;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據(jù)了解,謝明中因涉嫌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于2008年2月1日被檢察機關逮捕。8月8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以上述兩罪對謝明中提起公訴,海南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8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謝明中委托的辯護律師出庭為其辯護。
法庭經(jīng)過對大量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質(zhì)證核實,在充分聽取公訴人意見、辯護人意見以及謝明中本人的辯護和陳述后,合議庭進行了評議,認定:謝明中在擔任海南省地礦局政治部負責人、副局長、共青團海南省委書記、中共海南省文昌市委書記期間,自1992年至2007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1363.8988萬元、港幣439.8萬元、美元7.2萬元、新加坡幣0.3萬元;此外,謝明中尚有人民幣5447083.15元,港幣1847000元、美元93600元、新加坡幣12000元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海南中院認為,謝明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賄賂計人民幣1363.8988萬元,港幣439.8萬元、美元7.2萬元、新加坡幣0.3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謝明中還有人民幣5447083.15元,港幣1847000元、美元93600元、新加坡12000元無法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有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作者: 吳文霞 王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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