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劉鼎新同志的請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接受劉鼎新辭去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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