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信息,不是商業(yè)秘密”
記:剛才王教授說,想不出有關部門拒絕公開信息的理由。我找了一條:商業(yè)秘密。
我注意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比ツ晷薷牡摹侗本┦泄窏l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也規(guī)定:“收費公路經(jīng)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市公路管理機構提供收費、還貸、路況、交通流量、養(yǎng)護和管理等有關信息資料。信息資料涉及商業(yè)秘密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密!
王:商業(yè)秘密的問題,我也想過。首都機場高速是在1993年建成,運行3年之后轉移給了首都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1997年在香港上市了。這是一個上市公司,有可能會提出商業(yè)秘密問題。但我們不能說公司的所有信息都是商業(yè)秘密。作為一個上市公司,本身有很多信息是要披露的,包括利潤來源。而對公路公司來說,主要的利潤來源就是收費。假如把收多少費定性為商業(yè)秘密,那么上市公司就無法向公眾披露主要信息了,那還怎么能成為上市公司?
陳端洪(下稱“陳”):收費是在履行社會公務,這跟一般的企業(yè)不一樣。比如說,你想知道我家里有幾個碗,幾個盆,這是我家的秘密。但如果我這幾個碗、這幾個盆是拿來做公共服務的,那就不一樣了。
收費這一點絕對不構成商業(yè)秘密。為什么呢?這個收費權是國家給你的。收費權是有根據(jù)、有目的的。我們現(xiàn)在就問你的根據(jù)性的東西完成了沒有,貸款還清了沒有?如果已經(jīng)還清了,你卻還要收下去,那就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再次授權讓你收費。這是一個公共性的東西,怎么是商業(yè)秘密呢?
沈:對商業(yè)秘密的界定或保護,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企業(yè)的部分涉及經(jīng)濟利益或競爭優(yōu)勢的信息,這些信息在公共渠道無法直接獲得,而這些信息的公開又會使企業(yè)的競爭對手獲得不正當競爭的機會。而在我們討論的這個問題上,我看不出首都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有什么樣的商業(yè)上的競爭對手。高速公路收費公司在收了多少、用了多少、如何用的這個問題上,不存在什么商業(yè)秘密。
王: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看,公共服務職能和公共利益因素對商業(yè)秘密保護的主張構成一種限制。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可以明確地講,如果有關部門以商業(yè)秘密來主張不公開的話,一定會引起訴訟。我們想要搞清楚,在這種情況下,履行公共職能的公司,某些核心信息到底能不能被定義為信息公開條例上的商業(yè)秘密。
終結不合理收費,障礙在哪里?
記:貸款早已還清,終止收費卻仍遙遙無期。這一現(xiàn)象引起太多質疑。三位教授談到,此次提出公開申請,主要是為了推動信息公開制度,但很多人更愿將其看做終結不合理收費的號角。
王:我也注意到,有評論的標題就是:“看教授能否轟掉收費站”。坦率地講,僅僅是通過道路收費信息公開申請就能把收費站轟掉,這是不符合邏輯和經(jīng)驗常識的。因為收費站背后有巨大的利益,怎么可能你弄一弄人家就撤掉呢?但我相信,如果我們獲得充分的信息,我們就可以進一步去分析收費政策是否合理,就可以為進一步的政策改革作出實質性的建議。
記:對于機場高速收費,審計部門的說法是:“不合理,但不違法”。如何評價這一說法?
陳:這個說法是有問題的。高速公路收費的目的是什么?政府要這個公路公司來干什么?這里面政府和公司是有一個角色的,這個角色就是提供公共服務。之所以收費,之所以要授權公路公司,乃是為了履行國家的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因此一切的公共特權的授予都不能背離這個根本目的。貸款一旦還清以后,收費的特權就應該收回。如果一如既往地收費,請問政府在干什么?政府從公共土地利益的代表包括公路的代表變成了私人,它用它的土地和道路來收費、來賺錢。政府發(fā)生了角色的變化,這就是違法的。
記:還有一種說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是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而機場高速收費期限早在這之前就確定了。因為法律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收費只好繼續(xù)下去。
陳:許多合同特別是政府合同里面,合同變更和合同解除的理由就包括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變化。如果上述條例寫明了說,在此條例公布之前已經(jīng)簽訂的活動按原約定期限履行,不受本法約束,這個可以。如果沒有的話,當然受本法約束,就是說政府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就是法律發(fā)生重大的變更。原來的合同在簽訂的時候并不違法,但是在現(xiàn)在已經(jīng)變成了和法律不相容了,就必須變更或解除。
記:如果變更或解除合同,是不是要對公司作出補償?
沈:確實應考慮補償或者是給予一定的緩沖期限。法國在19世紀的時候有一個類似的合同解除問題。有一家公司原來是用煤氣負責給一個城市照明,市政府與該公司簽訂了提供照明公務的壟斷性協(xié)議。后來,電力照明發(fā)明了,市政府讓煤氣公司改用電力照明,但這家煤氣公司拒絕了。于是,市政府就把電力照明公務許可給了一家電力公司。原來的煤氣公司將市政府告上了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最后判決,煤氣公司有權使用任何手段履行公務,同時市政府也有權要求應用電力照明來實施公務,但條件是煤氣公司拒絕改用電力照明,而有第三者愿意接受同樣條件履行照明公務。這就是給了煤氣公司一個緩沖的期限,直到判決作出4年之后,市政府才找到一家電力公司,在同等條件下接受了電力照明的公務許可。法國的這個例子也可以表明,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政府確實有權解除原來的合同,但在真正解除之前,或者可以考慮補償?shù)膯栴},或者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緩沖期。解除并不是一下子就截止了,這樣的話,被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作者:李曙明 呂衛(wèi)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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