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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訂草案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全文)

2008年05月05日 17:11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5月5日電 中國人大網今日全文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以便更好地修改、完善這部法律草案。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面的安排,自5月5日至6月5日,社會各界群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對消防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編100805)。

  這是十一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立以來,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征求意見的第二部法律草案。此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于4月20日向社會全文公布,目前正在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

  草案共七章六十七條,以下是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成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行政、安全生產、新聞、廣播電視、旅游、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普法、科普、宣傳的內容。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活動。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和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捐助消防公益事業(yè)。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guī)劃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并負責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中介機構審核,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7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抽查。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人員密集場所、較大規(guī)模的居住建筑以及特殊用途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抽查。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對該場所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確定該場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眾聚集場所,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消防檔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qū)、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四)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重點防火標志;

  (五)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組織消防演練;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四條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對其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tǒng)一管理。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對管理區(qū)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五條 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實行防火分隔,設置獨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尚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業(yè)主應當制定、落實限期整改計劃,并在整改期間采取嚴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值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十八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設置。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管理規(guī)定要求的安全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zhí)行消防安全規(guī)定,禁止攜帶火種或者能夠產生火花的電器等物品。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yè)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充裝消防設施和器材。

  國家對消防產品實行公告管理、出廠批次檢驗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阻燃制品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yè)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和阻燃制品。

  第二十二條 電氣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yè)標準。

  電氣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必須符合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四條 公用和城建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五條 在農業(yè)收獲季節(jié)、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jié)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fā)季節(ji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yè),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人應當在承保前對投保單位進行消防安全評估,在保險期間內,給予投保單位消防安全指導,督促投保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從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產品質量評定、消防設施檢測維修、火災風險評估等消防中介服務的機構和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技術標準和執(zhí)業(yè)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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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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