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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1月30日電 (記者 孫建駒)廣東佛山市中院今天對格林柯爾系掌門人顧雛軍案一審作為判決,顧雛軍因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guī)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款680萬元。
同案被告曾俊洪被判無罪,包括顧雛軍在內(nèi)的另外8名被告均領(lǐng)刑。
2005年7月底,包括顧雛軍在內(nèi)的9名科龍及格林柯爾高管被警方控制,隨后因涉嫌虛假出資、虛假財務(wù)報表、挪用資產(chǎn)和職務(wù)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該案于2006年11月和12月兩度在佛山中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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