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校學習期間也敢收錢
2000年底,另一位工程建筑商王某也在朋友的引見下,結識了大權在手的戴孝慶,并通過他認識了重慶社會主義學院行政處管基建的相關工作人員。
2002年底,學院教學綜合樓工程正在進行招投標,王某在戴孝慶的建議和關照下,找到了一家在當?shù)匦抛u高、名聲好的建筑工程公司掛靠,并參與競標。
經(jīng)戴孝慶同意,重慶社會主義學院推薦該建筑公司直接入圍參與競標,并順利中標。之后,學院的其他改造工程,包括學院的大門改建、樓層加高、大樓環(huán)境改善等,戴孝慶一人決定,直接作為該項目的附屬工程發(fā)包給王某承建。
為感謝戴孝慶在工程發(fā)包等方面的關照,2003年初,王某在教學綜合樓工程中標后不久的一天晚上,來到戴孝慶的學院宿舍,送給他5萬元。另據(jù)檢察機關查明,在學院綜合樓工程招投標中,戴孝慶還同時收受了另一個渴望承接工程的建筑商的5000元賄賂和一套西服。
從2003年2月起,戴孝慶在繼續(xù)擔任重慶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書記、副院長的同時,還開始擔任另一重要職務——重慶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副部長。
2005年,戴孝慶在重慶市委黨校培訓學習期間,王某給他送去了1萬元。之后,又送給他一部價值6360元的手機。
干好分內職責也收錢
2005年3月,重慶社會主義學院決定公開招標確定該學院民主黨派商會服務中心的承包經(jīng)營人。學院職工張林(化名)通過競標獲得承包經(jīng)營權,并試營業(yè)一年。2006年3月,學院經(jīng)相關會議研究,將服務中心正式承包給張林經(jīng)營,經(jīng)營期限兩年,并簽訂了合同。
由于在經(jīng)營過程中,學院的門衛(wèi)不準客戶的車輛進出,嚴重影響了服務中心的業(yè)務。張林為此找到戴孝慶,請其幫助解決了這一問題。事實上,幫助、支持服務中心及承包人搞好經(jīng)營工作,本應是學院領導的分內職責,可戴孝慶卻從2006年4月起,每月理所當然地收受張林的“感謝費”。到2007年6月案發(fā),戴孝慶共收受了張林給的“感謝費”1.8萬元。
自知無法隱瞞只好全部交代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
在戴孝慶對行賄人所送的錢物一一笑納后,2007年3月底,重慶市檢察機關、市紀委先后接到了群眾對戴孝慶受賄問題的舉報。同年6月26日,戴孝慶被紀檢部門“雙規(guī)”。隨后,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和市紀委共同開展了相關的調查工作。自知無法隱瞞的戴孝慶主動交代了幾年來受賄的犯罪行為。
“我是因為法制觀念淡薄才犯了錯,監(jiān)獄中我生了三次病,是組織上沒有放棄我,常派人探望,我才有信心重新站起來。在獄中我學習了十七大精神,希望有機會再為重慶建設出點力。”戴孝慶對自己的行為感到了莫大的懊悔,“工程建筑商們看重的是我的權力、我的職務,如果我不是院長,他們是不會給我送錢的……”戴孝慶終于明白了這一點,只可惜為時已晚。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戴孝慶在擔任重慶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書記、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3.79萬余元人民幣、2000元美金和2部手機,共折合人民幣16.39萬余元。
領導干部應學法知法守法
戴孝慶這位堂堂的正廳級干部、高級知識分子、重慶社會主義學院的“一把手”,為什么會走上犯罪道路呢?
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公訴一處辦案檢察官賀忠分析認為:戴孝慶雖然在他的學術研究領域中是權威,但對于法律卻知之甚少,平時不注重學習,法制觀念相當?shù),主觀上就將受賄行為等同于不正之風和違紀行為,缺乏應有的警覺性,明明犯了罪還自認為只是違紀而不是犯罪。
作為一名領導干部,隨著地位的變化,戴孝慶的手中逐漸掌握了一定的實權,卻抵制不了一些經(jīng)濟活動中的“潛規(guī)則”影響,把本應履行的職責義務作為謀取私利的資本和砝碼,最終觸犯了國家法律,走上了犯罪道路。戴孝慶的教訓,值得所有在職的領導干部深思。(記者 沈義 通訊員 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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