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規(guī)定,各級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的余額全部用于建設或收購廉租住房,同時,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山東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列為“硬指標”,明確規(guī)定城市政府每年必須向同級人代會報告工作情況。
昨日,山東省政府下發(fā)《進一步解決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規(guī)定:“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并在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年度計劃完成情況,接受人民群眾監(jiān)督。”
這份《意見》同時規(guī)定,省政府對全省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并對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
按照山東省的計劃,到“十一五”末,要基本解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為確保資金來源,山東省規(guī)定,各級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的余額全部用于建設或收購廉租住房,同時,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山東省要求,2007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縣要全部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對符合規(guī)定住房困難條件、提出保障申請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市、縣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上述《意見》確定,今后山東省的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同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
《意見》特別“照顧”到農民工!兑庖姟芬(guī)定,農民工集中的開發(fā)區(qū)和工業(yè)園區(qū),應集中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集體宿舍,以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城中村”改造時,可以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城市,農民工住房、集體宿舍建設可執(zhí)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yōu)惠政策。(李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