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維權
乙肝歧視維權第一案
【案情】 2003年6月,青年張先著在安徽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該省公務員考試在成績名列第一的情況下,卻因攜帶乙肝病毒被取消了錄取資格。2003年11月,張先著以蕪湖市人事局的行為侵犯其權利為由提起行政訴訟。2004年4月,法院判決蕪湖市人事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推薦理由】 這個“乙肝歧視維權第一案”,點燃了我國大約1.2億乙肝病毒攜帶者維權的希望,社會各界反對就業(yè)歧視的呼聲越來越高。該案判決后,浙江、四川、福建等省相繼修改了有關規(guī)定,國家人事部門也進一步統(tǒng)一了國家公務員體檢錄用標準。
孫志剛收容致死案
【案情】 2003年3月17日晚,孫志剛被誤作“三無”人員收容,后被送到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20日上午,孫志剛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復打擊,造成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2004年3月,廣東省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救治站護工死刑;李海嬰(被收容人員)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鐘遼國(被收容人員)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
【推薦理由】 孫志剛的生命,最終推動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產生。
陜西“夫妻看黃碟”案
【案情】 2002年8月18日深夜,陜西延安張某因和妻子在家看“黃碟”被沒有穿警服也沒有出示警官證和搜查證的民警帶走,后被以“涉嫌妨礙公務”刑事拘留;12月5日,案件撤銷。張某從看守所回家后,出現精神異常。12月31日下午,有關部門和當事人達成協議:寶塔公安分局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一次性補償當事人29137元,有關責任人被處理。
【推薦理由】 該案的價值在于,提醒全社會開始關注一個曾經被忽略了的問題——公權干涉私權的限度。
反腐重案
褚時健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案情】 1995年2月,一封舉報信,掀開了云南玉溪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褚時健等人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的蓋子。1998年云南省高院以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判處褚時健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推薦理由】 褚時健因為敢于突破體制壁壘而成就企業(yè)的輝煌,但最終也因為體制的壁壘而掉進陷阱。褚時健案促使人們對國有企業(yè)的分配問題,以及企業(yè)家的激勵機制、監(jiān)督機制的建立、59歲現象進行深刻反思。不久,企業(yè)家年薪制政策出臺。
重慶綦江彩虹橋垮塌案
【案情】 1999年1月4日晚,重慶綦江彩虹橋整體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傷。此后,“綦江虹橋垮塌案”涉案的14名責任人分別被判刑。其中,綦江縣委原副書記林世元、書記張開科,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和無期徒刑。
【推薦理由】 綦江彩虹橋、九江大橋、鳳凰沱江大橋,一系列垮塌案將公路建設的巨大漏洞與質量問題血淋淋地擺在了公眾的面前。受利益驅動,層層轉包、層層盤剝導致的豆腐渣工程,到底如何避免,人們拭目以待。
胡長清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案情】 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長清在擔任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副局長、江西省政府省長助理、副省長期間,先后90次收受、索取錢物,折合人民幣544萬余元,并對161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00年3月8日,胡長清被執(zhí)行死刑。
【推薦理由】 胡長清是建國后第一位被判處死刑的省部級官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杰是建國以來被判處死刑的級別最高的官員!肮僮龅轿覀冞@一級,也就沒有人管了!北慌刑幩谰彽牧硪晃桓吖俸▽W的話提醒我們,是否應該反思一下現行的監(jiān)督體制?
龔建平受賄案
【案情】 2000年、2001年,龔建平在受中國足球協會指派擔任全國足球甲級隊A組、B組聯賽主裁判員職務期間,先后9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7萬元。2003年1月29日,龔建平因犯企業(yè)人員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推薦理由】 龔建平案是中國足壇“黑哨”第一案,該案因犯罪主體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所涉及的新罪名,成為本世紀初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一個著名案例。龔建平案件的審結表明司法介入是打擊“假球黑哨”的有力武器,但是期望依靠司法介入徹底鏟除“假球黑哨”或許是一廂情愿。
余振東押送移交歸國案
【案情】 余振東原為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1993年至2001年間貪污挪用巨額公款,作案后潛逃至美國。2001年10月,廣東省檢察機關依法對余振東立案偵查。經中美兩國執(zhí)法機關密切合作,2004年4月16日,美方將余振東驅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國。
【推薦理由】 這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一個成功案例。對外逃貪官是一個有力震懾:國外不再是庇護所,外逃也不再是出路。
民生民權
杜寶良事件
【案情】 2005年5月23日,來京務工的安徽青年杜寶良偶然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在每天必經的北京市西城區(qū)真武廟頭條西口被“電子眼”拍下闖禁行105次,累計被罰款1.05萬元。而此前,未被告知有違法行為。同年6月,杜寶良將西城交通支隊西單隊告上法庭。7月底,在北京交管部門以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的方式予以糾正后,杜寶良撤訴。
【推薦理由】 “杜寶良事件”促使人們開始質疑執(zhí)法部門的執(zhí)法方式和執(zhí)法取向,“行政告知”以及以此為導火索的規(guī)范執(zhí)法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無錫150名農民狀告國土資源部案
【案情】 2004年2月,江蘇省無錫市政府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無錫市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征用鴻橋村12公頃的集體土地。胡雪妹等150名鴻橋村村民以征地違法為由,向國土資源部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批復。國土資源部不予受理。2004年底,村民們提起行政訴訟。2005年3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不予受理的決定應予撤銷,同時責令被告受理村民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推薦理由】 無錫100多位農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行政不作為將國家部委告上法庭并勝訴,具有標本意義。它說明農民法律意識在增強,他們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敦促政府依法行政,是成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關鍵。
鄧維捷狀告銀行跨行查詢收費案
【案情】 2006年6月14日,上海市民鄧維捷在交行上海漕河涇支行的ATM自動柜員機上進行操作時,意外發(fā)現銀行卡的余額在減少,經詢問得知,跨行查詢已開始收取手續(xù)費。7月4日,鄧維捷將交行、工行、建行以及中國銀聯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取消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
【推薦理由】 該案是全國消費者狀告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第一案。該案發(fā)生后,2007年全國兩會期間,黃細花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關于停止跨行查詢收費的建議。2007年4月6日,中國銀行業(yè)協會宣布,人民幣銀行卡境內ATM跨行查詢停止收費。
章祥兵等質疑養(yǎng)路費案
【案情】 2006年8月23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撰文說,六年來征收養(yǎng)路費都是違法。此言一出,激起千層浪,狀告交通部門案此起彼伏。9月1日,江蘇常州律師章祥兵,以常州市公路管理處征收行為違法為由,將其推上被告席。2005年10月,法院當庭判決章祥兵敗訴。
【推薦理由】 該案的背景是全國的養(yǎng)路費存廢之爭,學者質疑、律師起訴,讓養(yǎng)路費是否應繼續(xù)征收引起廣泛質疑。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連續(xù)15年叫板“京石高速收費”。雖然李淑媛等人叫板未有結果,但其警示意義不可低估:在法治社會里,政府應當依法行政,政府信息更應公開透明,因為這是人民安居樂業(yè)的保障。
郝勁松狀告鐵道部春運漲價案
【案情】 2006年1月,中國政法大學學生郝勁松,購買了一張從北京南站到石景山南的火車票,票價2元,比以前上漲0.5元。郝勁松以漲價違法為由,將鐵道部告到法院。2007年3月,郝勁松敗訴。今年1月7日郝勁松發(fā)表致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的公開信呼吁春運徹底停止?jié)q價。
【推薦理由】 郝勁松的維權行動提醒我們,在法治社會,個人也可以向“鐵老大”叫板,其底氣來自“法治”本身。不管是否是該案終結了春運漲價的歷史,2007年1月10日,人們總算盼來了鐵道部“今后不再實行春運漲價”的承諾。
高淳縣民政局替流浪人員索賠案
【案情】 2004年和2005年,江蘇南京高淳縣發(fā)生兩起車禍。死者均為外來無名流浪人員。由于無人認領尸體,2006年3月,高淳縣民政局作為原告,將涉及兩起事故的保險公司、車輛掛靠單位及肇事司機訴至該縣法院,要求賠償兩名死亡流浪人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然而,法院以民政局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
【推薦理由】 本案中,由民政局當原告替死亡流浪人員及親屬主張權利在我國尚屬首次。關于民政部門是否有權代為要求賠償的爭論,暴露出我國社會救助法律體系的漏洞。
刑事名案
劉涌特大黑惡案
【案情】 沈陽嘉陽企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劉涌伙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4起,糾集他人實施犯罪27起……鐵嶺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死刑。遼寧省高院于2003年8月11日改判劉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了本案,判處劉涌死刑。
【推薦理由】 一波三折之后,劉涌終被執(zhí)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及時糾正錯誤判決,維護了法律的公正。同時,如何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輿論和專家論證意見到底對司法審判應發(fā)揮怎樣的作用,引人深思。
“槍下留人”案
【案情】 2001年5月2日,董偉因瑣事用地磚連續(xù)打擊宋的頭部,致宋顱腦損傷后死亡。董偉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在董偉被槍決前4分鐘,最高法院傳令案件暫緩執(zhí)行!皹屜铝羧恕焙,最高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復查。最終,陜西省高院裁定維持死刑判決,董偉被執(zhí)行槍決。
【推薦理由】 “槍下留人”案早已塵埃落定,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已全部收回死刑核準權,盡管不能肯定二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但對于如何從程序上保證法律的公正執(zhí)行,留給人們的思考卻是長久的。
“天價葡萄”案
【案情】 2003年8月,4名外地來京民工,進入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yè)果樹研究所葡萄研究園內偷摘葡萄約47斤。殊不知此葡萄系科研新品種,民工的行為導致研究所研究數據斷裂。北京物價部門對被偷的葡萄評估金額為1.122萬元。此后,4名民工中除一人年僅16周歲且“情節(jié)顯著輕微”被拘留外,其余三人被批捕。最終,葡萄的價值回落到376元,3名民工被無罪釋放。
【推薦理由】 此案發(fā)生后,對于民工們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盜竊數額又應如何確定等種種爭論,隨之產生。此外,葡萄價格鑒定的程序、依據、主體,以及鑒定的公正性也受到質疑。
民工王斌余討薪未果殺人案
【案情】 來自甘肅的王斌余在寧夏打工。2005年,王斌余在數次向包工頭討要工錢未果,并遭到對方打罵的情況下,怒殺包工頭親友4人,重傷1人。2005年10月19日,王斌余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推薦理由】 王斌余身負4條人命,被判處死刑,罪有應得。但王斌余之所以走上不歸路,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工權益保障制度等一些制度的缺陷引人深思。王斌余案后,各級政府都采取了更多措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高鶯鶯案
【案情】 2002年3月15日晚,湖北襄樊老河口市少女高鶯鶯在賓館墜樓身亡。公安局調查認定,高鶯鶯系自殺,但其父高天虎認為是被奸殺,并提供物證。后公安部門組成調查組復查后,認定高鶯鶯系墜樓自殺,高天虎提供的物證系偽造。2007年4月17日高天虎因犯誣告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推薦理由】 法律既不放過有罪的人也不會冤枉無罪的人。受害者反而成了犯罪人,教訓彌足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