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1日電 2007年9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此條例?
答: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規(guī)模大、參加人員多、危險系數(shù)高、安全問題突出等特點。據(jù)統(tǒng)計,近幾年來,全國每年舉辦各類大型群眾性活動1.4萬多場,近3億人次參加。在這類活動中,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時有發(fā)生,有的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以及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帶來較為嚴重的危害。
隨著北京奧運會的臨近,各種大型群眾性活動日益增多,其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引起全社會、乃至世界體育界的關注。在這樣的情況下,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guī)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監(jiān)督管理措施,保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舉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問:哪些活動屬于大型群眾性活動?
答:根據(jù)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點,條例在總結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明確界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范圍,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shù)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展覽、展銷、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以及人才招聘會、現(xiàn)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考慮到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yè)務范圍內(nèi)舉辦的活動雖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征,但是已經(jīng)過相關部門的依法經(jīng)營許可,其安全問題可以納入日常公共安全進行管理,不必再作為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管理,明確了這類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
問:條例確立了哪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責任制度?
答:明確安全責任是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前提。條例在明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原則和管理體制的同時,還重點對有關主體的安全責任作了以下規(guī)定:
一是,明確規(guī)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責任,包括:承辦者對其舉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承辦者應當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承辦者在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安全檢查、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具體責任。
二是,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在場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體責任。
三是,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主要是:審查并實施安全許可;制定安全監(jiān)督方案和突發(fā)事件處置預案;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責令整改安全隱患;查處違法犯罪行為,處置突發(fā)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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