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福建省委原常委、宣傳部長荊福生受賄案一審宣判,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荊福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89年至2005年,被告人荊福生先后擔任福建省體委主任、中共寧德地(市)委書記、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土地使用、承攬工程、企業(yè)改制、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66.7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荊福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766.7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于荊福生在被審查期間檢舉他人的違法違紀問題,有立功表現;此外,其能主動坦白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故對荊福生依法減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