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同時,人大代表可以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今天上午召開的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lián)絡室關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了上述的內(nèi)容。
修訂草案規(guī)定,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建議代表就某一問題持代表證進行視察。視察要輕車簡從,儉樸節(jié)約。代表視察中發(fā)現(xiàn)需要由市級國家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的問題,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的規(guī)定,書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統(tǒng)一安排的視察,可以就視察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向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接到代表提出的約見要求后,應當及時同有關國家機關聯(lián)系,并作出安排。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給予必要的說明和回答!
(記者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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