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院終審判決海南省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劉連璉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對劉連璉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中,劉連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數(shù)額的財產折合人民幣2000多萬元。(《濰坊日報》9月9日)
此案中,來源不明的2000多萬元是劉連璉涉案金額的“大頭”,這僅導致他因此領刑4年。這就不可避免地引出一個問題: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最高5年有期徒刑的處罰,會不會成為一些人逃避相應法律制裁的通道?
這是一個老問題,同時又是一個新問題。說它老,是因為在這幾年的全國“兩會”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過輕的問題,已被代表和委員多次提起,成了一個“老資格”的議案和提案。說它新,是因為它在近年的涉及領導干部的職務犯罪中,頻頻出現(xiàn),金額不斷攀升,妥善解決這個問題已經成為一個迫切的現(xiàn)實需求。
安徽省阜陽市原市長肖作新及其妻子,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幣2000多萬元,其中受賄僅200多萬元,來源不明的財產達1800多萬元。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湖南省“三湘女巨貪”蔣艷萍,遼寧省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都存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情況。他們果真不記得這些錢是怎么來的了?還是他們即使記得也裝作不記得?筆者以為,盡管我們不能否認前一種情況的存在,但是,法律應當想辦法杜絕后一種情況出現(xiàn),也就是說,法律不能讓任何人從“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中獲益。
如何對待“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法律界認為受制于兩個問題,一是該不該“疑罪從有”,二是能不能“舉證倒置”。筆者以為,這兩點,其實根本不存在問題。因此而遲遲不修改相關條文,不但杞人憂天,還在一定程度上貽誤了反腐事業(yè)。
關于“疑罪從有”,假如法律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認定為貪污罪、受賄罪等,那么才是疑罪從有。事實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已經有罪,即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談不上從有還是從無。而且,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歸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符合《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也符合我國經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那么,“疑罪從有”就不再成為一個問題,接下來的關鍵在于:法律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罰則過輕。于是,防止有人從中獲益的辦法就是——使“說不清來源”的懲罰比“說得清來源”的懲罰更重。
關于“舉證倒置”,其實和“疑罪從有”一樣,不成為問題。如果要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定罪為貪污罪、受賄罪,當然要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但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本身就犯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它不需要檢察機關舉證,天然需要由被告來證明自己清白。這一點,也是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實際情況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不能永遠“不明”下去。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每一個人的合法經濟來源,都應該是能夠見陽光的。法律應該教會每一個人,記住自己巨額財產的來源,如果你不能確保自己記住巨額財產的來源,那么,就不要什么錢都往口袋里裝。只裝你能夠記住的、合法的錢,那么法律不會動你一根毫毛,相反還會保護你。(李知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