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審員像職業(yè)法官那樣,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識和審判水平,否則就會與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馳”,在今天上午開始的第一次全國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一針見血地指出目前在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定位方面的一些認識誤區(qū)。
肖揚指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意義主要在于促進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實現(xiàn)社會和諧。雖然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推行有助于解決人民法院審判力量不足的問題,特別是緩解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緩解司法資源不足,畢竟不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主要功能。人民陪審員的生命力在于其產(chǎn)生的隨機性和代表的普遍性,不能出于緩解審判壓力的需要或者方便陪審的考慮,將陪審任務固定地交給少數(shù)陪審員。
同時,要準確把握人民陪審員貼近群眾、貼近社會并代表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的定位, 充分尊重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判中的獨立地位、獨特視角和樸素價值觀, 正確處理人民陪審員立足本職與勝任兼職、行使權利與提高能力、履行職責與搞好保障的矛盾, 重視發(fā)揮在特殊案件審判中人民陪審員的專業(yè)優(yōu)勢和獨特作用,但人民陪審員不是職業(yè)法官,要注意保持人民陪審員的特色和優(yōu)勢,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審員像法官那樣,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識和審判水平,否則就會與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馳。(作者:黎虹)